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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犯从轻处罚

发布者:沪法律师团队2023年11月28日 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 26 日被速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北京市京师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 月起,被告人蔡某在本市闵行区设立A公司,安排被告人李某担任公司副总裁 (协助管理公司事务),被告人高某担任IT 部主管,被告人曲某负责后台授权及合同制发,杨某汪某(均另案处理) 担任市场部经理,招聘被告人楚某进行软件开发,被告人张某刘某许某 I 部美工人员,葛某等人 (均另案处理)为市场部业务员,以销售某智能交易软件为主要业务。期间,A公司以虚假盈利能力为诱饵,吸引客户购买月版某智能交易软件,通过安装假面板 (系被告人楚某开发) 营造盈利假象,后建立网销群并在群内发送谎称版本升级的红头文件、美工人员修改过的转账记录等手段诱使、逼迫客户购买年版某智能交易软件骗取各地及本区被害人萄某韩某等人购买软件费用累计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蔡某李某曲某高某楚某张某刘某许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张某刘某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辩护人的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某2020年7月入职后担任A公司IT 部门负责人,2021年6月升任副总裁,但不再负责“光擎”软件的销售,而是至逸隽公司负责“斗牛侠”项目,故被告人李某仅对 2021年6月之前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即60 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李某曲某高某楚某张某刘某许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曲某高某楚某张某刘某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曲某高某楚某张某刘某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许某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李某曲某高某楚某张某刘某许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蔡某李某曲某楚某已分别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0 元、50,000元、30,000元、20,000 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楚某张某刘某许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等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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