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二军,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医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医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鹏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55,438元及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损失1,19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55,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直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2020年9月29日的手术直接活动,直播服务费为55,438元。在活动结束后7日内由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手术直播服务,但被告却某按时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调整诉请为:1、被告支付服务费55,438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价款55,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直播服务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证明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2020年9月29日手术直播活动的直播服务,服务费价款为55,438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5,438元的发票;2、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但未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直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2020年9月29日手术直播活动的直播服务。本次直播服务总费用55,438元。在活动结束7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合同载明被告联系人为兰晓萌,电话1355211XXXX。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直播服务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并已于2020年10月29日按照被告指示开具了金额为55,438元的发票。但被告收到发票后未能按约付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款项,但未果,故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为被告提供了直播服务,被告理某按照约定及时给付相应价款,其拖欠不付,应承担向原告给付价款55,438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5,438元;
二、被告xx医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价款55,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