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1.2017年10月8日12时30分,陆某驾驶拍照为湘A5U45L的小型客车沿长沙市湘江路辅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竹山园公交站地段时,发生与横过道路至公交车站的原告肖某旦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肖某旦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并住院54天,花费医药费141696.3元,后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三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数额较大。
3.肖某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涟滩村龙下组龙下011号,但其自2016年10月份就开始在哈尔滨市康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人资总监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且肖某旦于2015年6月开始一直在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西社区租房居住,至事故发生时已两年零四个月,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居住地城镇标准来进行计算。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
1. 依据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旦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医药费、护工费、住院生活费等均应由被告一方承担;
2. 依据经肖某旦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事项做出的评定,以及对肖某旦主要居住地广州户籍地湖南攸县的认定确定了所产生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3. 由于被告陆某已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保长沙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额度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而肖某旦与被告陆某已就交强险部分达成了11万元的赔付协议,平安保险公司也已向肖某旦垫付医药费1万元,因此法院判定人寿财保长沙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赔付肖某旦216048.42元。
【实务总结】
在本案件中关键点在于受诉法院的选择,因为伤残赔偿金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进行计算的,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而言是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因此如果当事人的户籍地、长期居所地或是工作地点是位于城镇的,残疾赔偿金则会有部分提升。各个城市的经济水平不同甚至是有巨大差异,那么人均的收入自然有很大差别,赔偿标准自然是千差万别,由此可以看出合理选择受诉法院,在适用受诉法院地的赔偿标准时才能够尽量地提高权利人所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