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7月,无业人员张三(化名)在延安新区某小区闲逛时,走进“XXX”房屋中介门店,谎称自己是该小区的房主,因手头拮据欲出售房屋。中介老板刘某信以为真,双方口头约定房价92万元,当日刘某即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张三以“急需用钱”“交房预付款”等理由,又分两次骗取刘某1.5万元和7.5万元,累计达11万元。双方于8月29日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9月4日交房。到期后张三不断推脱,最终失联。刘某经核实发现,该房屋产权实属李四(化名)所有,与张三毫无关系,遂报案。张三被抓获后,供述赃款已全部挥霍。
判决结果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刘某全部经济损失11万元。
案件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白梓儒律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坦白”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尽管诈骗事实清楚,但律师通过仔细梳理供述细节,强调张三归案后主动配合、如实交代全部犯罪过程,使得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了认罪态度,最终刑期低于公诉机关可能建议的幅度。这提醒我们:即便在证据确凿的合同诈骗案件中,专业辩护仍能精准捕捉量刑减让的“杠杆点”,既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助力司法公正。同时,本案也警示房屋买卖双方,务必核验产权证明,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中介方更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否则一纸合同也难抵精心设计的骗局。
白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