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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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房产维权变刑案:一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法理警示

发布者:白梓儒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1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某广场发生了一起因购房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被告人袁某某(化名)在某广场购买了两套住宅,各支付十五万元并签订了排号协议;被告人高某(化名)购买了一套住宅,同样支付十五万元。因开发商“一房多卖”等问题,购房者们长期维权未果。

事件起于201915日,袁某某在“XXX”微信群内与他人商议制作横幅堵路事宜,收取400元制作费后联系广告公司制作了五条横幅。次日在微信群内通知业主“17日有活动”,高某随即在群内煽动大家参加。

179时许,二百余名业主在政府工作组楼下聚集,未获满意答复后,高某在现场煽动众人步行至东关大桥。11时许,高某等二百余人手持横幅、喊口号将东关大桥两侧桥面封堵,导致交通严重瘫痪长达三十余分钟。远在别处的袁某某看到现场视频后,在微信群内煽动“将桥面占满堵死”,并在民警带离人员时煽动阻挠。事件平息后,袁某某仍在群内鼓动继续制作横幅堵路。

判决结果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袁某某、高某系此次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9115日至714日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9117日至716日止),作案工具五条横幅依法没收。其他积极参与者刘某、康某某、史某某等十余人分别被处以五至十日行政拘留。

案件心得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购房维权中的集体行动,何以跨越行政违法边界、上升为刑事犯罪?

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于“情节严重”与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一般性堵塞交通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但一旦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则可能触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首要分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二百余人参与、东关大桥完全瘫痪三十余分钟,显然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情节严重”门槛。

袁某某的远程煽动行为尤其值得关注。他虽未出现在现场,但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将桥面占满堵死”、阻挠民警执法,这种“线上组织、线下实施”的模式并未改变其首要分子的定性——在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与组织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法益的侵害,不因物理距离而削弱责任。

本案辩护人白梓儒律师的介入具有关键意义。面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白梓儒律师精准把握了量刑辩护的核心——以“归案后如实供述”和“认罪悔罪”为支点,结合袁某某系购房受害者的特殊背景,成功说服合议庭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最终量刑为六个月有期徒刑(接近法定最低刑)。在既有证据确凿、罪名难以推翻的情况下,这一结果体现了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与法庭沟通中的专业价值。

诚然,购房者遭受“一房多卖”确属权益受损,值得同情,但法律对维权方式的合法性有明确边界。本案警示公众:权益受损时,应通过信访、诉讼、行政投诉等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诉求。聚众堵路、冲击公共场所等行为,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将受害人自身推向被告人席。

暴力不是正义的通行证,程序正义才是权利救济的正途。


白梓儒律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延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6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1610620********7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