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3月19日晚,张三(化名)驾驶雅迪两轮电动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逆向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甲(化名)相撞,致两人受伤。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6日死亡。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甲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三原地等待并请路人报警,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责,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肇事后原地等待、归案如实供述),且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22万元(另中介方赔偿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辩护人白梓儒律师提出的“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意见被全部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折抵后至2019年11月6日止)。
案件心得
本案核心辩护价值在于“自首”的认定——肇事者未逃离、主动让路人报警,即便未主动拨打110,仍被法院视为“原地等待”型自首。白梓儒律师精准把握这一细节,结合积极赔偿和谅解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量刑。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事后处置(报警、救助、赔偿)往往比事故本身更能影响刑期,辩护律师对“自首”要件的专业阐释,是本案从实刑转向轻判的关键支点。
白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