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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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自首与谅解的关键

发布者:白梓儒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319日晚,张三(化名)驾驶雅迪两轮电动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逆向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甲(化名)相撞,致两人受伤。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6日死亡。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甲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三原地等待并请路人报警,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责,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肇事后原地等待、归案如实供述),且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22万元(另中介方赔偿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辩护人白梓儒律师提出的“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意见被全部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折抵后至2019116日止)。

案件心得

本案核心辩护价值在于“自首”的认定——肇事者未逃离、主动让路人报警,即便未主动拨打110,仍被法院视为“原地等待”型自首。白梓儒律师精准把握这一细节,结合积极赔偿和谅解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量刑。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事后处置(报警、救助、赔偿)往往比事故本身更能影响刑期,辩护律师对“自首”要件的专业阐释,是本案从实刑转向轻判的关键支点。


白梓儒律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延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6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1610620********7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