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骄律师

  • 执业资质:1652320**********

  • 执业机构: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每日一“典”: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

发布者:杨晨骄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公司法 |34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六十一条。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