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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企业如何有序复工复产? 律师来给您支招!

发布者:王世兵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1100人看过举报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政府和有关单位采取了多种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由全力防控疫情过渡到“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复产”,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为此,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王世兵律师着重梳理了企业复工复产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助力企业以智战“疫”!

问题1:新冠肺炎中、低风险地区能否设定“审批、备案、承诺制、保证金等方式”作为企业复工的前置条件?

律师答复不可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川办发〔2020〕20号)的规定,在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新冠肺炎低风险地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全力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新冠肺炎中风险地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有序复工复产和组织员工返岗,严禁采取审批、备案、承诺制、保证金等方式延缓企业开工时间。

问题2:疫情期间外出务工人员申请“健康申报证明”需注意什么?

律师答复

      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17号)的规定,需跨市(州)回原单位(岗位)返岗复工的人员,或已有明确意向性接收单位的新入职人员,需申报办理健康证明(备注:需到省外务工的人员可以申报健康证明,但取得的证明能否在外省通用,主要取决于外省的政策规定)。健康申报证明自医生签发次日起14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流程与首次申请一致。

问题3:企业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但已被治愈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问题4: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如何处理?

律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以及通过合法渠道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的情况下,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问题5: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应做好哪些必要性的疫情防控工作?

律师答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川办发〔2020〕20号)的规定,业复工复产期间应做好如下疫情防控工作:

1、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督促员工在出行前到居住地申报健康证明。

2、实行“进出检”制度,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存档。

3、做好日常清洁和通风消毒,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清运。

4、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规模和频次,推行“网上办公”和“视频会议”,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

5、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配合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消毒等工作。



问题6:员工拒绝接受检疫,企业如何应对?

律师答复

依照《刑法》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时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拒绝接受检疫致使其他员工感染,企业因此无法完成生产任务造成的损失及因员工由此认定工伤企业承担的成本,可向该员工追偿。



问题7: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律师答复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的,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用人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注意保存证据,待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问题8: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免企业成本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律师答复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的规定:(1)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2)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3)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4)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的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含趸售)类别电价,以及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省属电网、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电价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当月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问题9: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便利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律师答复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的规定:

(1)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2)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

2、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以及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的规定:

(1)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2)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3)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问题10:因本次疫情事件导致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律师答复

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构成要件包含: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到疫情发生和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并且未在合同中作出预先安排;(2)当事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政府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当事人及其履行行为属于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影响的对象;(3)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4)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与疫情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具有因果关系;(5)导致当事人不当履行合同的事由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本次疫情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问题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完全履行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以降低法律风险?

律师答复

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痊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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