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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超期案件中,订舱代理人履约保函的责任认定

作者: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中外运公司向包括长荣公司在内的EVERGREEN LINE(保函中称贵公司)出具《订舱代理人履约保函》。2021年初,中外运公司向长荣公司订舱,确认运送货物为4个40英尺集装箱玻璃制品,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南非德班港。货物在青岛港截关日为2021年1月14日,预计到达南非德班港日期为2021年2月21日。
2021年1月30日,案涉4个40英尺集装箱在青岛港装船,长荣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其中载明托运人是嘉兴公司。2月5日,中外运公司作为订舱托运人、嘉兴公司作为提单托运人共同向包括长荣公司在内的EVERGREEN LINE出具《申请电放提单货物保证函》,长荣公司接受该保函后,嘉兴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返还长荣公司。2月24日,涉案集装箱货物抵达卸货港南非德班港。后涉案货物因申报品名错误被目的港海关扣押,目前仍在目的港码头集装箱堆场。
现各方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的实体争议。
嘉兴公司系涉案货物的托运人,长荣公司系承运人,双方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集装箱超期使用的责任主体;二、赔偿金额。
一、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的责任主体
集装箱是长荣公司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提供的辅助工具。涉案货物卸载于卸货港后因申报品名错误被海关扣押,导致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而不能及时返还,由此给长荣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托运人嘉兴公司予以赔偿。中外运公司作为长荣公司的订舱代理人,自愿向包括长荣公司在内的EVERGREEN LINE出具的《订舱代理人履约保函》《申请电放提单货物保证函》,意思表示清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涉案货物系因托运人申报品名错误而被海关扣押,中外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赔偿金额
本案中,长荣公司既已主张货物运至目的港被海关查扣,据此应当预见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短期内无法返还,无法重新投入使用,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损失会不断扩大。在短期内不可能将集装箱取回继续投入营运的情形下,长荣公司可以通过重置同类型新集装箱等方式来维持正常营运,防止集装箱超期使用所造成的损失扩大,但长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至起诉日所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已远超过嘉兴公司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基于双方之间就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没有特别约定,故法院确定涉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以重置全新同类集装箱的价格为限。因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主张全新同类集装箱价格为人民币3万元左右,故法院确定为人民币3万元,则嘉兴公司、中外运公司应当支付长荣公司4个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利息可自2022年2月22日起算。
因涉案集装箱由海关扣押,并非由二被告控制,故长荣公司要求二被告返还集装箱或赔偿集装箱价值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长荣公司主张案涉集装箱码头堆存费、目的港货物处置费等损失,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无法认定相关费用确实发生并已实际垫付,故不予支持。长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已经销毁及其销毁费用,其主张货物销毁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长荣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嘉兴公司、中外运公司的其他抗辩,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订舱代理,指可以帮助货主直接向船公司订舱的货运代理,是货主与船公司之间的纽带。通常与货主和低级货代具有良好广泛的业务联系,能为船公司提供广泛的运输货源,使船舶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从而创造优秀的经营效益。实践中一般称为一级货代。有的一代“放单”给发货人或其他货运代理,自己并不实际操作货物的运输以及相关事宜,这时候,此代理只是作为单纯的订舱代理存在。一些没有订舱权的二级甚至三四级货代或没有办法与承运人直接合作的小货代公司,都通过与自己的同行进行合作,从而进行订舱。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订舱代理接受货主的委托向船公司订舱,其履行的是与货主之间的货运代理义务,其法律地位应确定为货主的货运代理人。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嘉兴公司系涉案货物的托运人,长荣公司系承运人,中外运公司系订舱代理。基于长荣公司与中外运公司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外运公司对于双方的合作模式应该并不陌生,其对《订舱代理履约保函》项下条款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应具备相应理解能力及风险认知。现涉案货物因托运人申报品名错误而被海关扣押,中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代理出具保函,已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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