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间,原告与被告公司口头约定,原告帮被告公司处理一些装修工程的零星事务,例如打墙、铲白灰、清土头、搬运材料、洗地板等,并约定了相关费用。原告组织工人完成工作后,截至2017年1月16日止,被告公司尚有X元未支付。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Y元后即下落不明。
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律师让原告收集相关证据后起诉。
开庭时,被告未到庭答辩。法院采信了原告律师本律师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诉,做出了被告缺席的原告胜诉判决。
现该案件已申请强制执行,又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司名称、法人等变更,本律师又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