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协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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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超过两年的保险合同,需要“补充告知”吗?

作者:孙协俊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7次举报


    很多人在以前投保人寿保险特别是重疾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很好的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很多时候在投保前健康告知问卷中,全部勾选的'否“,这里面或多或少有保险公司代理的的”误导“。随着新媒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了解到更多的投保知识,保险信息差进一步缩小,像”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出现了很多普及保险知识的所谓”保险专业人士“。


    有部分客户听了一些保险专业人士的讲解,如实告知的重要性等等,想起自己曾经通过某熟人购买过什么保险,而当时没告知自己曾经”阑尾炎“、”胃溃疡“等住过院,但不太严重的”既往症“,听了所谓专业人士的讲解后,非常担心自己万一理赔保险公司因为没”如实告知“而拒赔。


    就有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朋友受了所谓专业人士的影响,想起自己在18年前曾经做过阑尾炎手术,而2018年自己在华夏保险买了一份重疾险,买的时候没有记得自己曾经住过院,健康告知全部打的否。听从了所谓专业人士的建议,调取了2002年的阑尾炎住院病例,去华夏保险做了”补充告知“,结果,保险公司解除了已生效3年的保险合同,退还现金价值(远少于所交保费)。


    像这种情况需不需要去做”补充告知“呢?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是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的,这叫最大诚信原则。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权上做了限制,保险合同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也就是说,就算是当初没有如实告知,过失或者故意隐瞒了病史,只要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就完全没有必要如实告知了,万一发生保险事故,只要不是没告知的那种疾病,保险公司是应该理赔的。

    

孙协俊律师,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联系电话:15964567311(微信同号)。本人有丰富的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