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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欠款纠纷,成功帮助当事人要回16万多赖账!

发布者:张净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 6月 8日,被告李X因临时周转的需要,从原告张XX处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 1个月(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止)。被告李X承诺:以上借款到期日之前,一定全额还清;若到期未能全额归还,本人自愿每天按借款总金额的5‰每天向张XX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8日,张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X支付了借款本金25万元,李X亦收到了上述款项。2018年8月7日,李X的丈夫张XX向张XX归还了借款50 000元;2018年8月8日,张XX归还了18 000元;2018年9月7日李X归还18 000元。剩余欠款均未偿还,李X尚欠张XX借款本金164 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天,被告逾期还款时间较长,现原告以年利率24%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案件经过: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收条》中载明被告已实际收到借款25万元,原告的转账记录亦显示其转账给付25万元,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出借义务已经完成。现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已偿还86 000元本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另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给付马XX本案债务的部分利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给付了原告,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与马XX之间的纠纷,可另案解决。
《借条》中,被告明确承诺逾期还款,按照每日5‰标准给付违约金,原告自逾期之日按照24%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押车辆丢失一事,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车辆丢失的原因,因车辆丢失可能涉及刑事问题,本案不做处理,原、被告可另行解决。
案件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李X向原告张XX返还借款本金16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李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张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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