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处分权原则,又称处分权主义,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构筑的重要基础,其含义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民事争议诉诸法院以及请求法院裁决的范围,法院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程序的自身角度来看,实行处分权原则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追求程序利益,避免因程序的不当使用而减损、消耗、限制实体权益或其他财产权、自由权。由于民事诉讼主要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与这种私权的性质相适应,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采处分权主义,即实行处分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这一原则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常是通过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来处分民事权利的。以上观点可以说是处分权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确立。但处分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才能体现出来,因而处分权原则的确立不能仅仅满足原则性陈述,而应该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与之相配套,以防在诉讼实践中将该规定架空。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上诉程序制度来看,处分权法理在很多方面并没有真正得以贯彻,如上诉审查范围问题、撤诉制度问题、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采纳问题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具体制度加以完善,以使其与处分权原则达到有机整合,以下就从这几个方面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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