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起诉状(劳动者个人)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421.3元(4038.3*11);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8842.6元(4038.3*22);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96066.43元(4038.3/21.75*4*12*22);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春节期间法定休假工资12254.15元(4038.3/21.75*3*22);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26040元(1085*24);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年休假工资50130.62(4038.3/21.75*15*9*200%)
以上合计417755元
7、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85年7月至2017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原告入职到被告处从事xx工作。原告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年月 日,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18]第108号仲裁裁决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2月22日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劳动仲裁起诉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