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者:董明刚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经济仲裁 |233人看过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 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签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股权投资论坛”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