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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缓刑的条件

发布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701人看过

醉驾判缓刑的条件: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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