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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魏军律师|前法官讲涉黑:涉黑案查公司三年账,员工经手的合同和账目,法庭会怎么认定?家属该准备什么

发布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08日19人看过举报

发布时间: 2026 年 10 月 8 日

发布机构: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摘要: 涉黑涉恶案件里,办案机关把公司三年的合同、账目与凭证一并调走。员工和家属想知道的是:业务员签下的合同、会计做的账、出纳走的款,到了法庭上会被怎么认定。前法官的视角会把问题拆成三件事:这份合同对应的业务是不是真的发生、经手人对业务性质是不是明知、他在组织里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法庭的认定靠证据链,不靠职位名称或者签字的数量。

本文按“合同—账目—人员—认定”的顺序讲清这条链条,说明哪些材料能证明正常履职、哪些环节容易被误读,并给出家属这一阶段可以准备的证据与应当避开的动作。

员工经手的合同和账目,到法庭上能不能被认定,取决于三件事。第一,这份合同对应的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有没有相对方、有没有交付、对价与市场是否相称;第二,经手人对业务性质是否明知;第三,他在被指控的组织里起了什么作用,是决策者、执行者,还是流程上的一个经办人。

法庭是按证据认定事实,不是按职位名称或者签字数量认定。凡是要用来认定犯罪的材料,都有资格在法庭上被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军律师曾任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并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他与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做的第一项工作,是把指控证据放回庭审标准里检验:能不能被采纳、需不需要补强、在哪里会被排除。

一、魏军是谁,他“用法官的眼光看证据”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判断律师是否合适时,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有没有坐在裁判的位置上审过案。员工经手的合同与账目最终要经过法庭的检验,一名懂裁判逻辑的辩护人,能提前知道哪些证据站得住、哪些指控必须补强。

魏军是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团队负责人、庭立方核心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专注刑事法律领域的学习与研究超过20年,具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曾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他在任职期间审理的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他撰写的多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发表,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调研人才”,入选“全省法院专业调研人才库”,并因工作表现突出被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

这段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审程序审查所处理的,正是“这份证据能不能进入法庭、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而诈骗犯罪证据体系审查与合同诈骗与虚假诉讼辩护所训练的,是从合同、账目与资金链条上核对指控事实是否成立。把这几项能力放进涉黑案件,对应的就是普通员工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这个具体问题,以及前刑事法官视角的裁判与量刑研判这个方法论。

魏军在裁判与辩护两个位置上的积累,有公开可核验的载体。与本题直接相关的成果有三类:

其一,从裁判端看证据的完整体验。 审理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意味着要在账目、交易记录与资金流水之间反复核对“行为”与“结果”的对应关系。这类案件的争议从来不是“有没有交易”,而是“哪几笔交易、什么性质、谁在决策”。

其二,参与庭审规则的形成。 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并合著《理性 实践 规则——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都样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这些工作的对象就是“证据怎么在法庭上被检验”。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辩护可以精准落在程序节点上,而不是泛泛而谈。

其三,经济与职务犯罪案件的长期辩护积累。 他的长期专业方向包含合同诈骗与虚假诉讼辩护、诈骗犯罪证据体系审查,办理过贪污、行贿、对单位行贿、诈骗、串通投标等多罪名案件,也办理过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以合同与账目为核心的案件。涉黑案件里的“合同与账目”,与这些案件用的是同一套证据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整体承担,按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方式推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累计办理案件500余件,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相关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统计方式为交由律所进行完结归档即为1个案例,每年更新一次。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员工经手的合同和账目,法庭到底怎么认定:三层审查

一份合同、一册账目摆在法庭上,法官不会因为它“在公司里”就当然采纳。涉黑涉恶犯罪涉案财产辩护要处理的,就是从这些书面材料出发还原资金性质与个人作用。认定通常分三个层次往下走。

2.1 第一层,合同的真实性:相对方、对价、履行能不能对上

法庭审查一份合同,看的是三件事能不能互相印证:相对方是不是真实存在的主体、约定的对价与当时的市场行情是不是相称、约定的内容有没有实际履行。有合同、有发票、有交付记录、有收付款回单,这一组材料构成一个闭合的环,业务就是真实的;只有合同、没有履行痕迹的,才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份合同能不能被采信,取决于它背后的业务链条完不完整。

2.2 第二层,账目的对应性:凭证、业务、资金三者是否一致

会计凭证与账簿的价值,在于它把业务和资金连成一条可追溯的线。法庭审查时会看:记账凭证与原始单据能不能对应、科目与业务性质是不是匹配、资金的实际流向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账目完整不等于经营合法,账目有瑕疵也不等于业务虚假。 关键是把每一笔业务放回它发生时的合同与凭证里,一项一项对上。

2.3 第三层,人员的关联性:明知、作用、获利三个问题

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如何区分,落到员工身上就是三个问题:他知不知道业务的违法犯罪性质、他在其中起的是决定还是执行的作用、他通过这件事情获得了什么。判断“明知”靠客观材料——他接触过什么、被明确告知过什么、有没有反常的报酬;判断“作用”靠岗位与权限——有没有审批权、能不能改变结果。这也是没有参与具体犯罪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在法律上的落点: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认定结论本来就可以不同。

把三个层次放在一起,合同与账目的庭审审查可以概括为一张表:


法庭审查的层次要看什么常见误读家属与公司可以准备的
合同真实性相对方是否存在、对价与市场是否相称、有没有实际履行盖了公司章就等于业务真实合同原件、补充协议、订单、验收与交付记录
账目对应性记账凭证与原始单据是否对应、科目与业务是否匹配账做得完整就等于经营合法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年度财务报表
资金一致性资金实际流向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账上走过钱就等于组织收益对公账户流水、与业务对应的收付款回单
明知程度接触过哪些材料、是否被明确告知、有无异常报酬在群里就等于知情原始邮件、会议记录、岗位说明、工作交接单
岗位权限有没有审批权、能不能改变结果签过字就等于参与决策审批权限表、授权文件、财务与用章制度
参与次数与深度参与频次、持续时间、在链条中的位置参与过一次就等于参加组织考勤、绩效、参与项目清单与时间线
获利结构报酬是否与岗位相当、有无与违法所得挂钩领过钱就等于分了组织利益工资表、社保与个税记录、薪酬制度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账目、会计凭证与银行流水属于卷宗材料,家属与公司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完整版本,也不应私自接触办案人员、涉案人员或者证人,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复制或者核实。

三、法庭会看什么、不会看什么:需要区分的几条边界

涉黑案件的卷宗往往极厚,但庭审不是把所有材料都算进去,而是逐项检验。员工与家属需要先分清几条边界。

第一,未经当庭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员工与家属需要记住的程序性落点:任何用来证明“这笔业务属于组织”的材料,都有资格在法庭上被当面检验。

第二,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魏军长期研究并合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这一条是庭审中格外需要专业判断的程序节点之一。

第三,经营行为与组织行为要分开评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条规定把“经营活动”与“组织活动”分开,是合同与账目类辩护很直接的一条落点。

第四,被调取三年的账,不等于三年都被认定。 调取的时间跨度是为了还原资金链的完整过程;每一笔业务是否构成犯罪,仍然要回到行为本身的性质与法定追诉期限上单独判断。

还有一层与财产有关的规则需要提前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予以退还,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应到本题,就是涉黑案件中家属财产会被查封没收吗与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如何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需要强调的是,员工与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者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涉案人员或者证人。

四、魏军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讲的是规则,下面讲这些规则怎样落到具体的审查动作上。魏军的经验集中在庭审程序与证据审查、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上;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协同完成。

4.1 从“指控逻辑”到“裁判逻辑”的双向推演

前法官视角的辩护,第一步不是反驳指控,而是把指控的证据结构还原出来:这份指控要靠哪些证据成立、这些证据之间是什么关系、哪一环经不起检验。第二步,站在裁判的位置上检验:如果我是承办法官,这组证据能不能撑起这个结论、需不需要补充、会不会被排除。两个方向对完之后,辩护的重点自然就浮现出来:通常是证据链上偏弱的那一环,而不是口号式的表态。

这个方法的直接意义是:辩护要落在证据上,不要落在形容词上。 说“账目都是正常的”,不如把每一笔业务的合同、交付与资金逐项列清楚。

4.2 真实案例:庭审证据审查与合同账目认定在具体案件中的落点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第一起为魏军任职法官期间审理,其余几起用于说明涉黑案件中合同、账目与人员责任的认定方法,属于团队整体承接的工作。

【案例1: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 —— 魏军任法官期间审理,获评“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情况:该案是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涉及大量交易记录、账户数据与资金流水,需要把“交易行为”与“市场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清楚。

审查方法:审理的重点在于账目与交易数据的逐笔核对:哪些账户、哪些时段、哪些交易构成了指控的行为,这些行为与价格、成交量的变化之间有没有对应关系。这一方法与涉黑案件里核对“哪几笔业务属于组织行为”完全同构。

办案价值:该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它的意义在于示范了数据类、账目类指控的审查标准:指控要一笔一笔对得上,不能笼统成立。

【案例2: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 —— 房地产公司员工的四罪指控】

案件情况:C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董事长S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亦商亦黑、以商养黑”,在房地产开发的同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C某被指控的罪名中包含与会计凭证直接相关的指控。

辩护策略:该案由卓安律师团队承办。辩护围绕三点展开:一是聚众斗殴事件系经济纠纷引起,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二是涉案组织不具备“四个特征”,即使认定成立,C某在组织成立至瓦解期间未实施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三是C某参与的相关行为系碍于亲戚情面、维护自身利益,并非为了组织利益。

结果: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即便指控涉及会计凭证,“在公司上班”与“参加组织”仍是两件事,要回到他是不是为了组织利益、起了什么作用上来判断。

【案例3: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罪案 —— 索要工程款不构成敲诈勒索,数罪并罚获从轻处理】

案件情况:董某被指控参与以杜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行为集中在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包括围堵工厂、拉闸断电,以及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索要工程款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辩护策略:该案由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卢思位承办,从上万页案卷中梳理出三条思路:一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缺乏分工与帮规帮纪、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二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要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具有合法性,且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三是部分寻衅滋事指控未参与或者仅起次要作用。

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从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讨要工程款”与“敲诈勒索”是两件事,前者的合法性不会被手段的不当一概否定。

【案例4:Y总涉嫌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案 —— 审查起诉阶段打掉一个罪名,数罪并罚获轻判】

案件情况:Y总在当地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在收取贷款过程中与部分逾期客户产生冲突,另有部分长期坏账客户在催收中采用了违法方式,Y总本人还被指控参与多起打架事件,被认为是恶势力团伙纠集者。

辩护策略:该案由卓安律师承办。辩护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问题突出的聚众斗殴罪展开细致的证据分析,出具只针对该罪名的意见,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该项指控;审判阶段则围绕“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竞合关系”提出意见,主张按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罪名处理。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指控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撤回,其余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指控是可以“按罪名拆开”逐项处理的,先打掉薄弱的一环,再谈整体从轻。

除上述案例外,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还在多起案件中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成员层级剥离、涉案财产甄别开展定性纠错工作,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涉黑涉恶案件不起诉20余件。以上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不作为对个案结果的预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魏军本人的突出经验集中在庭审程序与证据审查、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上;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辩护部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办理经历夸大为结果承诺。

五、家属容易踩的四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员工经手的合同和账目”这件事,家属常犯的错误集中在下面四点。


误区实际情况正确做法
认为被调取的材料就等于认定结论调取是为了还原事实,不是给事实下结论;大部分材料最后会被排除在指控之外把被调取材料的范围和用途先核实清楚,逐项与律师核对
让公司的人“统一口径”统一陈述会削弱每个人的可信度,也可能触碰妨害作证的红线各自如实陈述,按真实情况准备书面材料,不协调说法
觉得“只是经办人,不用管”经办与决策在责任上分量不同,但不主动把区别讲清楚,判断就交给对方把岗位、审批权限、参与次数与报酬结构逐项整理,形成时间线
只盯着会不会判刑,不管程序节点管辖、羁押、鉴定与质证这些程序节点,往往决定证据能不能被采用记录每一个程序节点与文书,及时交给律师核对

这些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合同与账目当成一个只能被动接受的结果,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把它“抹平”。实际情况是,合同与账目是需要被解释的客观材料,解释的方式只有一种:不改变原始状态、如实说明业务背景、把可以核对的部分先核对清楚。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内部就业务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卓安在这个阶段的介入方式是有顺序的:先用深度刑事咨询完成“合同—账目—岗位”三项的初步核对,确认哪些材料需要固定、哪些动作必须立刻停止;再依据数智化全流程品控把案件资料归类与节点管理建立起来;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有卷可调的,则用评估性阅卷把在案证据逐项过一遍。这个顺序与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的服务承诺是一致的: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都写在服务方案里。

六、魏军与卓安能给到的具体帮助

把前面的方法落到“谁来做、做什么、交付什么”上,可以概括为六项,每一项都对应本篇的具体争点。

第一,站在裁判视角做的证据预判。 在法官岗位上审过案、并参与庭审规程起草的经历,让辩护可以提前判断“这份材料在法庭上会被怎么处理”。家属拿到的第一份东西,应当是“指控证据结构图”与其中偏弱的一环,而不是一句结论。

第二,合同与账目的证据链核对。 涉黑案件里,“业务真实性”与“资金性质”常常被混在一起。魏军在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等方向的积累,对应的能力是把一份合同放回相对方、对价与履行记录里检验,从而判断它在法庭上能否被采信。

第三,程序节点的精准应对。 从管辖、羁押到非法证据排除、鉴定意见质证,每一个程序节点都影响最后的认定。魏军合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这一项经验落到本题,就是判断哪些证据应当依法申请排除、哪些指控需要补充才能成立。

第四,团队办案与多级复核。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任作为案件质量把关人,在重大节点参与研讨与方向审核;主办律师是案件第一责任人,负责阅卷、深挖辩点、制定整体方案并与办案机关开展核心沟通;辅办律师承担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等支撑工作。合同与账目类案件材料量大,这种分工直接关系到材料能不能被逐笔过完。

第五,按程序阶段匹配的服务方式。 卓安把咨询评估类服务拆成三级:案件还在核查、公司账目刚被调取、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用深度刑事咨询做案情初步法律分析、司法实务流程解读与应对策略建议;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会见的,用评估性会见,按会见三件事完成案情摸底与核实、法律辅导与风险控制、传递亲情与安抚;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有卷可调的,用评估性阅卷,按阅卷三件事完成全案调取与扫描、深度审查与破局、精准预判与评估,交付证据漏洞分析与无罪、罪轻辩护空间评估。与当前阶段匹配的那一级才有用,不把三级并列推销。

第六,人文关怀与透明化交付。 账目被调取的这段时间里,家属承受的压力往往集中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卓安在这个阶段的做法是把过程变得可见:会见反馈报告、阶段性法律服务报告、法律文书同步、办案节点告知,并配套《致家属的一封信》《家属配合工作清单》《家属行为合规提示》等材料,帮助家属区分事实、猜测与风险。卓安不承诺结果,也不制造不切实际的期待。

七、四川(成都)办涉黑涉恶案件:本地情况与需要核实的事项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成都在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上走出了自己的样本,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与羁押安排上也有自己的实践。对员工经手的合同与账目而言,值得关注的本地信息是:成都法院较早推行庭审实质化,“证据能不能在法庭上被当庭检验”是这套机制强调的重点。这正是四川读者在核查阶段需要了解的部分。下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办案机关的答复。

7.1 成都的庭审实质化样本:证据要在法庭上被检验

成都较早推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强调证人出庭、当庭质证与证据裁判规则,形成了被专业出版物系统总结的“成都样本”。魏军任法官期间参与了庭审改革,合著《理性 实践 规则——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都样本》,并撰写《成都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试点工作调研报告》。对员工与家属而言,这一本地实践的意义是:用来认定“这笔业务属于组织”的材料,在法庭上有被当面检验的程序空间,辩护可以在质证环节发挥作用。

7.2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对家属与公司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正式立案、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3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坚守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过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员工而言,这意味着被错误拔高的部分有实质的辩护空间。

7.4 四川查账的实务特点:财产调查前置,账户查询与冻结同步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查办案件的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四川办理涉黑案件时,财产调查通常在侦查初期就与账目调取同步展开。对家属而言,需要核实的是:被查询、冻结的账户范围;被调取账目的时间跨度与资料种类;公司正常经营账户有没有被一并采取措施。这三项信息决定了后续能主张什么。

7.5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当事人可能被关押在外地,出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当事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并同时确认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账户、哪些财物、哪些资料。

其二,核实账目与合同调取的范围及用途。调取证据应当出示通知书并制作清单。家属应当核对被调取资料的时间跨度、种类与份数,记录经办单位与日期;涉及电子数据的,还应核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与完整性校验情况。

其三,核实财产被采取措施的范围与依据。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实账户、房产、车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范围与法律依据,并核对权属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并退还。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异地管辖、羁押或者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的协同机制,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与类案研判为准。

八、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与公司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不改变任何账目与凭证的原始状态、就合同与账目涉及的业务向律师如实说明。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家属与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程序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冻结告知书确认办案单位、罪名、程序阶段与被采取措施的范围
合同与履约材料合同原件、补充协议、订单、验收单、交付记录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对价与市场相称
账目与凭证近三年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单据、财务报表还原业务与资金的对应关系,说明科目与业务是否匹配
资金往来材料对公账户流水、与业务对应的收付款回单区分经营收益与组织收益,说明资金来源与去向
劳动关系材料劳动合同、考勤、绩效、社保与个税记录说明岗位、职责与报酬结构,区分劳动对价与非法利益
权限与制度材料审批权限表、授权文件、财务制度、用章管理规定说明他在流程中处于哪个环节、有无决策权
沟通与工作记录原始邮件、会议记录、审批单、工作交接单还原他对业务性质知悉到什么程度
税务材料发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说明纳税主体、经营规模与业务的真实状态
财产权属材料房产、车辆、存款的权属证明与来源说明区分本人与家属的合法财产,为提出异议做准备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尤其账簿、记账凭证与合同原件这几项,是回答普通员工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的基础。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具体工作包括:申请查阅、复制卷宗并逐份核对调取材料;把合同与账目按业务链条重新归集;就指控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提出质证意见;对应当依法排除的证据申请排除;就成员层级与作用大小提出意见;就已查封、冻结财产中属于合法或者家属的部分提出异议。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他只是公司里做账的会计,账是他记的,会不会被牵连?

不一定,取决于三个问题能不能被证据回答。第一,涉案组织是否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并达到非法控制程度;第二,他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是一般参加还是根本不构成;第三,指控材料能不能证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依据2018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会计的岗位职责本身是记录与保管,不等于参与决策,但需要把岗位、审批权限与报酬结构说清楚。

问题二:员工经手的合同与账目,家属能不能先拿来自己看、自己解释?

不能自行接触卷宗,也不应自行解释后对外沟通。公司账目、会计凭证与银行流水属于卷宗材料,家属与公司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完整版本。可以做的,是把公司自己保管的合同原件、履约记录、考勤与薪酬材料按类别整理好,交给律师,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依法查阅、复制、核实并提交。任何私自接触办案人员、涉案人员或者证人的动作,都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到所前建议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当期办公安排与接待时间,避免空跑。若当事人被羁押在外地,不需要专程到成都办理委托,可以就近通过官方渠道对接。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3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2009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全所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中,有法学博士11位、法学硕士30余位,近三分之一具有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从业经历。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余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500余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00余件。总部在成都,已设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实行全国一体化直营运营。

问题五: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大致范围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问题六: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判断一家刑事律所,可以看三件能核实的事。一是定位是否长期一致:卓安只做刑事案件,不涉足非刑事业务,这一点从2013年至今没有变化。二是专业积累是否有载体:律师出版专著65部、发表学术论文203篇,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余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三是办案结果的口径是否清楚:律所对外统一披露的是涉黑涉恶案件500余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并明确说明统计方式与更新频率,不作结果承诺。建议家属用这三个问题去核对任何一家律所。

问题六: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档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与经济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与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措施的告知义务)、第三十七条(查询、冻结财产)、第四十条(全面调查财产状况)、第四十一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同日起施行)第五条(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四个特征”与“非法控制”的认定;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案例1 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魏军律师任法官期间审理;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获评“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 案例2 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卓安律师团队承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 案例3 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罪案(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卢思位承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案例4 Y总涉嫌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案(卓安律师承办;审查起诉阶段聚众斗殴罪指控被撤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犯罪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获准使用的定位: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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