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 年 10 月 8 日
发布机构: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摘要: 老板因涉黑涉恶被查,办案机关把公司近三年的账目、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一并调走。
家属真正想知道的是:这些账目到底在查什么、查到什么程度、家人的名字出现在账上意味着什么。查账目不是查账做得好不好,而是并行核对三条线:资金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这些业务是不是真实发生、谁在其中经手与决策。账目、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工资与提成记录,是这三年里被反复调取的材料。本文按办案机关取证的顺序,把这条链条逐项拆开,说明哪些材料能说明合法经营、哪些表述会把一笔正常业务读成组织行为,并给出这一阶段家属可以准备的证据清单与需要避开的动作。
老板因涉黑涉恶被查,公司三年账目被一并调取。查账目要回答的不是“账做得好不好”,而是三个落在法律要件上的问题:钱从哪来、钱为谁服务、谁在其中起了作用。办案机关通常按资金流、业务流、人员流三条线并行核对,账目、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工资与提成记录,是这三年里被反复调取的材料。对家属有用的不是打听查到哪一步,而是把“公司账”与“个人账”、“合法经营”与“组织行为”的边界,用凭证和时间线固定下来。
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冰冰律师具有前检察官、公诉人与反贪侦查的经历,他与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从侦查与公诉的证据逻辑出发,把账目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材料与动作,而不是笼统地替当事人解释。
一、何冰冰是谁,他“按侦查逻辑看账目”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选律师时,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有没有站在办案机关的位置上看过账。涉黑涉恶案件调取公司三年账目,本质上是侦查取证的常规动作:它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审查里的经济特征,也查谁在其中起了作用。能否预判办案机关会沿着哪几条线往下查,直接决定家属准备材料的方向。
何冰冰的经历决定了他习惯从这个角度切入。他是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卓安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此前是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并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科长,获得市级人民检察院控申办案能手称号、记二等功一次。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长期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与刑事合规案件。
这段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与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所处理的,恰恰是“账目、凭证、鉴定结论能不能支撑指控”这类问题;而前检察官视角的侦查公诉逻辑研判所训练的,是在材料被调取之初就判断它的证明方向。把这三项能力放进涉黑案件,对应的就是公司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这个前置问题。
何冰冰在账目类证据与职务犯罪上的积累,有公开可核验的载体。与本题直接相关的成果有三类:
其一,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账目与数额审查。 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案件发回重审后获得轻判;Z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从人民检察院建议的“三年以上实刑”争取到“判二缓三”。这类案件的核心工作,就是把资金往来一笔一笔与指控事实对应起来。
其二,经济犯罪中“打掉一个罪名”的能力。 唐某合同诈骗案,成功打掉一个罪名;某国营购销公司负责人W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成功打掉一个罪名,并争取到刑期与罚金减半。合同与账目如何被解读,正是这类案件的分水岭。
其三,无罪化与不起诉案件的积累。 钟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某公司总经理Y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通过论证其行为不完全符合构罪要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类案件要求的,是把“行为”与“罪名”逐项拆开看,而不是笼统地贴标签。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整体承担,按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方式推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累计办理案件500余件,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相关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统计方式为交由律所进行完结归档即为1个案例,每年更新一次。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查公司三年账目”在法律上到底在查什么:三条线,一份清单
办案机关调取公司账目,不是要评价会计做得好不好,而是要回答刑法上的两个问题:这个组织有没有“经济特征”,以及谁在其中起了作用。涉黑涉恶犯罪涉案财产辩护处理的,正是从这些账面事实出发还原资金与财产性质的工作。具体落下来,通常并行核对三条线。
2.1 第一条线,资金线:查的是钱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一条决定了办案机关看账目的第一个落点:钱的规模与来源。
实务中的做法通常是先把三年内的对公账户流水拉出来,看资金的进出总量、主要对手方、有没有循环转账或者资金回流。真正的分界点在于有没有真实业务对应。 同样一笔进账,背后有合同、有交付、有对价,就是经营收入;只有流水没有业务,就会被当作可疑收益继续往下追。
2.2 第二条线,业务线:查的是这笔业务是不是真的发生
业务线要看的是合同、发票、交付与对价这几件事能不能对得上。办案机关不会只看合同有没有盖章,而会核对:相对方是否存在、约定的内容有没有实际履行、价格与当时的市场行情是否相称。一段时间的账目里如果集中出现同一批相对方、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又没有交付记录,这段业务就会被单独拎出来审查。
2.3 第三条线,人员线:查的是谁经手、谁决策、谁获利
人员线对应的是责任划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真正要核对的,是每个人在这条链条上处在什么位置:是决策者,是执行者,还是只按流程签字的经办人。看的是岗位、审批权限、参与次数与报酬结构。这也是普通员工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在法律上的落点: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认定结论本来就可以不同。
把三条线放在一起,账目类材料的审查可以概括为一张表:
| 账目与凭证类别 | 办案机关通常要看什么 | 常见误读 | 家属与公司可以准备的 |
| 银行流水与回单 | 资金规模、来源与去向,有没有回流或者循环转账 | 账上走过钱就等于组织收益 | 对公账户流水、与业务对应的收付款回单 |
| 会计凭证与账簿 | 业务有没有真实凭证支撑,科目与业务是否匹配 | 账做得完整就等于经营合法 | 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年度财务报表 |
| 合同与协议 | 业务背景、相对方、对价与市场是否相称 | 盖了公司章就等于公司行为 | 合同原件、补充协议、履约与验收记录 |
| 发票与完税凭证 | 交易是否真实,纳税主体与实际经营是否一致 | 开过票就等于真实交易 | 发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
| 工资与提成记录 | 报酬结构是否与岗位相当,有没有与违法所得挂钩 | 领过钱就等于分了组织利益 | 工资表、社保与个税记录、薪酬制度 |
| 审批与用章记录 | 谁有权决策,谁只是流程上的一个节点 | 签过字就等于参与决策 | 审批单、用章登记、授权文件 |
| 沟通与工作记录 | 是否知悉业务性质,有没有被明确告知 | 在群里就等于参与 | 原始邮件、工作交接单、岗位说明 |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账目、会计凭证与银行流水属于卷宗材料,家属与公司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完整版本,也不应私自接触办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复制或者核实。
三、需要重点区分的情形,边界在哪里
账目被调取之后,家属常见的反应是把它当成了“已经查清”的结论。实际上,账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有几条边界需要先分清。
第一,账上有往来,不等于参与了组织的活动。 一笔资金经过某个账户,只能证明资金流经过这里;要认定它属于组织的收益,还需要证明这笔钱来自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用于支持组织运转。中间的差额,就是辩护要处理的空间。
第二,公司在经营,不等于组织在经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因合法债务纠纷等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不应拔高评价。这条规定把“经营行为”与“组织行为”分开,是账目审查里很直接的一条落点。
第三,经手过账目,不等于知道账目的性质。 出纳、会计、业务员每天经手的单据很多,判断“明知”靠的是他接触过什么材料、被明确告知过什么、有没有异常的对价。这些都要用客观证据说话,而不是靠一句“他应该知道”。
第四,账目被调走三年,不等于三年都被认定。 调取的时间跨度,是为了还原资金链的完整过程;每一笔业务是否构成犯罪,仍然要回到行为本身的性质与法定追诉期限上单独判断。
还有一层与财产有关的规则需要提前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予以退还,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应到本题,就是涉黑案件中家属财产会被查封没收吗与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如何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需要强调的是,员工与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者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涉案人员或者证人。
四、何冰冰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讲的是规则,下面讲这些规则怎样落到具体的审查动作上。何冰冰的经验集中在前检察官视角的证据审查、数额认定与经济犯罪辩护上;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协同完成。几条线分开讲清楚,不混为一谈。
4.1 从“材料被调取”到“逐笔对应”:账目审查怎么做
账目审查的第一步,不是替当事人解释,而是把办案机关调取到的材料按取证顺序还原:先看调取的范围与时间跨度,再看每一笔的对手方与业务背景,最后把每一笔放回指控的事实里,看它究竟服务于组织活动还是公司经营。第二步,才是论证哪些款项性质不属于违法所得、哪些业务与指控无关。
这个顺序的直接意义是:解释要按办案机关取证的顺序去做。 一上来就说“账目都是正常的”,往往不如先把资金链、业务链里的每一段对应关系列清楚。这也是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分开的技术所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是员工与家属需要记住的程序性落点:任何用来证明“这笔钱属于组织”的材料,都有资格在法庭上被当面检验。
4.2 真实案例:账目审查与责任拆分在具体案件中的落点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前两起由何冰冰承办或者参与,后两起用于说明涉黑案件中账目与合同的处理方法,属于团队整体承接的工作。
【案例1:Z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 —— 从建议“三年以上实刑”到“判二缓三”】
案件情况:Z某某被指控受贿并滥用职权,涉及多笔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这类案件的争议通常不在有没有往来,而在哪几笔属于职务行为的对价、哪几笔属于正常往来。
辩护策略:该案由何冰冰承办。辩护围绕资金往来的性质逐笔展开:一是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来源、时间与对应事项,区分职务行为对价与其他往来;二是就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与因果关系提出意见;三是同步提出认罪认罚阶段的从宽主张。
结果: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建议的“三年以上实刑”争取到“判二缓三”。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资金类指控并非整体成立或者整体不成立,可以逐笔拆开处理。
【案例2: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 ——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轻判】
案件情况:该案涉案金额达五千余万元,属于资金链条长、账目与凭证量大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金额越大,逐笔核对的空间越大,指控中事实与证据不匹配的部分也越需要单独提出。
辩护策略:该案由何冰冰参与办理。辩护重点放在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一是逐笔核对款项来源与去向;二是核对凭证与证人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三是就涉案金额的认定口径提出意见。
结果: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案件发回重审后获得轻判。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账目与资金的认定,是可以一层一层剥开再核对的事实问题。
【案例3: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 —— 一审十八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减刑二年】
案件情况:刘某某是某县承包河砂开采的个体经营者,在扫黑行动中以“黑社会”立案侦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另犯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中偷税罪涉及经营账目与纳税资料,是本案中与账目直接相关的一项指控。
辩护策略:辩护由卓安律师团队承办,在一审宣判前三天接受委托,复印了多达一百零九本卷的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并逐项沟通辩护思路。辩护重点放在“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从组织的形成过程、人员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形成非法控制等方面逐项提出,同时对偷税等单个罪名逐一研究。
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二审对刘某某减刑二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组织层级的认定并非不可撼动,关键在于把“松散的利益共同体”与“稳定的犯罪组织”区分开。
【案例4: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罪案 —— 索要工程款不构成敲诈勒索,数罪并罚获从轻处理】
案件情况:董某被指控参与以杜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行为集中在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包括围堵工厂、拉闸断电,以及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索要工程款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辩护策略:该案由卓安团队承办,从上万页案卷中梳理出三条思路:一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缺乏分工与帮规帮纪、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二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要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具有合法性,且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三是部分寻衅滋事指控未参与或者仅起次要作用。
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从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讨要工程款”与“敲诈勒索”是两件事,前者的合法性不会被手段的不当一概否定。
除上述案例外,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还在多起案件中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成员层级剥离、涉案财产甄别开展定性纠错工作,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涉黑涉恶案件不起诉20余件。以上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不作为对个案结果的预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何冰冰本人的突出经验集中在前检察官视角的证据审查、数额认定与经济犯罪辩护上;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辩护部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办理经历夸大为结果承诺。
五、家属容易踩的四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公司账目被调取这件事,家属常犯的错误集中在下面四点。
| 误区 | 实际情况 | 正确做法 |
| 把账目“做平”、把缺口补上 | 事后调整凭证会被认作掩饰,反而把一个本来可以解释的差额变成新的问题;能证明合法经营的,是原始材料的完整 | 保持账簿与凭证的原始状态,缺口由律师在阅卷后决定用什么材料去解释 |
| 让公司的人都“统一一下口径” | 统一陈述会削弱每个人的可信度,也可能触碰妨害作证的红线;真实、各自独立的陈述反而更稳 | 各自如实陈述,书面材料按真实情况准备,不协调说法、不施压 |
| 只盯“会不会抓人”,不管账目与财产 | 涉黑案件里财产线往往走得更早,账户被查询、冻结之后再想主张会难很多 | 同步核对被采取措施的账户与财物范围,先区分与案件无关的部分 |
| 认为“三年前的账早就过去了” | 账目对应的是行为发生时的业务,是否追究要看行为性质与法定追诉期限,不是看年份远近 | 按时间把每一笔业务与当时的岗位、职责对应起来,形成时间线 |
这些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账目当成一个只能被动接受的结果,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把它“抹平”。实际情况是,账目是需要被解释的客观材料,解释的方式只有一种:不改变原始状态、如实说明业务背景、把可以核对的部分先核对清楚。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内部就业务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卓安在这个阶段的介入方式是有顺序的:先用深度刑事咨询完成“账目—业务—财产”三项的初步核对,确认哪些材料需要固定、哪些动作必须立刻停止;再依据数智化全流程品控把案件资料归类与节点管理建立起来;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有卷可调的,则用评估性阅卷把在案证据逐项过一遍。这个顺序与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的服务承诺是一致的: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都写在服务方案里。
六、何冰冰与卓安能给到的具体帮助
把前面的方法落到“谁来做、做什么、交付什么”上,可以概括为六项,每一项都对应本篇的具体争点。
第一,侦查与公诉视角的证据预判。 何冰冰的前检察官、公诉人与反贪侦查经历,让他习惯先按办案机关取证的顺序摆开材料:调取范围、资金对手方、业务的对应关系。家属拿到的第一份东西,应当是“本案可能被查的账目范围”与“每一段的对应关系”,而不是一句结论。
第二,账目、凭证与鉴定意见的逐项质证。 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里,涉案金额常常通过会计鉴定意见呈现。何冰冰主讲的课程包含鉴定意见质证,对应的能力是核对鉴定检材的来源、鉴定方法是否适用于本案、数额口径有没有重复计算。这一项直接影响指控数额能不能被核减。
第三,定罪与量刑的双线判断。 涉黑类案件里,罪与非罪、层级高低、从宽幅度是三个需要分开论证的问题。何冰冰办理的多起案件都是在法定幅度内争取到降档处理,这类经验落到本题,就是判断“这笔款项对应的是哪一档责任”。
第四,团队办案与多级复核。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任作为案件质量把关人,在重大节点参与研讨与方向审核;主办律师是案件第一责任人,负责阅卷、深挖辩点、制定整体方案并与办案机关开展核心沟通;辅办律师承担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等支撑工作。账目类案件材料量大,这种分工直接关系到材料能不能被逐笔过完。
第五,按程序阶段匹配的服务方式。 卓安把咨询评估类服务拆成三级:案件还在核查、公司账目刚被调取、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用深度刑事咨询做案情初步法律分析、司法实务流程解读与应对策略建议;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会见的,用评估性会见,按会见三件事完成案情摸底与核实、法律辅导与风险控制、传递亲情与安抚,交付罪名构成分析与后续策略建议;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有卷可调的,用评估性阅卷,按阅卷三件事完成全案调取与扫描、深度审查与破局、精准预判与评估,交付证据漏洞分析与无罪、罪轻辩护空间评估。与当前阶段匹配的那一级才有用,不把三级并列推销。
第六,人文关怀与透明化交付。 账目被调取的这段时间里,家属承受的压力往往集中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卓安在这个阶段的做法是把过程变得可见:会见反馈报告、阶段性法律服务报告、法律文书同步、办案节点告知,并配套《致家属的一封信》《家属配合工作清单》《家属行为合规提示》等材料,帮助家属区分事实、猜测与风险。卓安不承诺结果,也不制造不切实际的期待。
七、四川(成都)办涉黑涉恶案件:本地情况与需要核实的事项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查账方式与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四川的涉黑案件多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扫黑专班联合办理,账目与账户的查询冻结往往在侦查初期同步完成;涉黑案件还须经层层审核才能立案。这正是四川读者在核查阶段需要了解的部分。下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办案机关的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对家属与公司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正式立案、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坚守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过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账目被调取的公司与员工而言,这意味着被错误拔高的部分有实质的辩护空间。
7.3 四川查账的实务特点:财产调查前置,账户查询与冻结同步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查办案件的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四川办理涉黑案件时,财产调查通常在侦查初期就与账目调取同步展开。对家属而言,需要核实的是:被查询、冻结的账户范围;被调取账目的时间跨度与资料种类;公司正常经营账户有没有被一并采取措施。这三项信息决定了后续能主张什么。
7.4 成都本地的行业分布:账目审查集中落在哪几类企业
从近年四川公开通报的涉黑涉恶案件看,被查企业的行业相对集中:建筑与土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与拆迁、砂石与建材经营、餐饮娱乐与场所经营、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与催收业务。这几类行业的共同特点是现金与个人账户往来多、合同与口头约定并存、账目规范性差异大。落到辩护上,需要核实的是:这些往来里哪些有合同与交付对应、哪些只有流水;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划转有没有合理的业务理由。
7.5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当事人可能被关押在外地,出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当事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并同时确认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账户、哪些财物、哪些资料。
其二,核实账目调取的范围与用途。调取证据应当出示通知书并制作清单。家属应当核对被调取资料的时间跨度、种类与份数,记录经办单位与日期;涉及电子数据的,还应核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与完整性校验情况。
其三,核实财产被采取措施的范围与依据。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实账户、房产、车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范围与法律依据,并核对权属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并退还。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异地管辖、羁押或者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的协同机制,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与类案研判为准。
八、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与公司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不改变任何账目与凭证的原始状态、就账目涉及的业务与财产状态向律师核实。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家属与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程序文书 |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冻结告知书 | 确认办案单位、罪名、程序阶段与被采取措施的范围 |
| 主体与股权材料 | 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凭证、任职文件 | 说明公司结构与谁在决策,区分名义登记与实际控制 |
| 账目与凭证 | 近三年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单据、财务报表 | 还原公司真实的资金与业务状况 |
| 合同与履约材料 | 合同、补充协议、订单、验收单、交付记录 | 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对价与市场相称 |
| 资金往来材料 | 对公账户流水、与业务对应的收付款回单 | 区分经营收益与组织收益,说明资金来源 |
| 税务材料 | 发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 | 说明纳税主体、经营规模与业务的真实状态 |
| 人员与报酬材料 | 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表、社保与个税记录 | 说明岗位、职责与报酬结构,区分劳动对价与非法利益 |
| 沟通与工作记录 | 原始邮件、审批单、用章登记、工作交接单 | 还原谁经手、经手到哪一步、是否知情 |
| 财产权属材料 | 房产、车辆、存款的权属证明与来源说明 | 区分本人与家属的合法财产,为提出异议做准备 |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尤其账簿、记账凭证与原始单据这几项,是回答公司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的基础。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具体工作包括:申请查阅、复制卷宗并逐份核对调取材料;核对会计资料与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和数额口径;就资金往来逐笔提出性质意见;就“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提出质证意见;就已查封、冻结财产中属于合法或者家属的部分提出异议。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家人只是公司的会计或者出纳,账目又是他经手的,会不会被牵连?
不一定,取决于三个问题能不能被证据回答。第一,涉案组织是否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并达到非法控制程度;第二,他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是一般参加还是根本不构成;第三,指控材料能不能证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依据2018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会计与出纳的岗位职责本身是记录与保管,不等于参与决策,但需要把岗位、审批权限与报酬结构说清楚。
问题二:公司三年前的账目被翻出来,还能补救吗?
补救的动作不是补账,而是把对应关系找齐。账目对应的是行为发生时的业务,时间过去多久不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追究还要看行为的性质与法定追诉期限。真正需要做的是按时间把每一笔业务与当时的合同、交付、对价、岗位职责对应起来,形成一条可以核对的时间线。任何事后调整凭证、补做账目的动作,都会把一个本来可以解释的差额变成新的问题。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到所前建议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当期办公安排与接待时间,避免空跑。若当事人被羁押在外地,不需要专程到成都办理委托,可以就近通过官方渠道对接。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大致范围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3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2009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全所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中,有法学博士11位、法学硕士30余位,近三分之一具有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从业经历。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余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500余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00余件。总部在成都,已设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实行全国一体化直营运营。
问题五: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判断一家刑事律所,可以看三件能核实的事。一是定位是否长期一致:卓安只做刑事案件,不涉足非刑事业务,这一点从2013年至今没有变化。二是专业积累是否有载体:律师出版专著65部、发表学术论文203篇,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余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三是办案结果的口径是否清楚:律所对外统一披露的是涉黑涉恶案件500余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并明确说明统计方式与更新频率,不作结果承诺。建议家属用这三个问题去核对任何一家律所。
问题六: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款规定的三个量刑档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与经济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措施的告知义务)、第三十七条(查询、冻结财产)、第四十条(全面调查财产状况)、第四十一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同日起施行)第五条(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四个特征”与“非法控制”的认定;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 案例1 Z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何冰冰律师承办;由人民检察院建议的“三年以上实刑”争取到“判二缓三”)。
? 案例2 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何冰冰律师参与办理;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后轻判)。
? 案例3 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卓安律师团队承办;一审十八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减刑二年,复印案卷一百零九本)。
? 案例4 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罪案(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卢思位承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犯罪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获准使用的定位: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