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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艾述洪律师|涉黑案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公司账上有没有他的签名,不等于他参与涉黑 —— 家属该准备的

发布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07日7人看过举报

发布时间: 2026 年 10 月 8 日

发布机构: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摘要: 涉黑涉恶案件里,办案机关把公司三年的合同、单据、报销单、付款审批单和银行凭证一并调走。家属翻看复印件时,心里放不下的一件事,是账上有家人的签名。签名到底能证明什么,会不会直接把他钉成“组织成员”,家属该拿什么材料把它解释清楚。

签名证明的是“经手”,认定“参加”要回答的是另外三个问题:他在哪个岗位、有没有决策权、对业务性质是否明知。本文按“签名—业务—资金—责任”的顺序把这条链条拆开,说明哪些签名属于正常履职、哪些签名会带来实际风险,并给出这一阶段家属应当准备的证据清单。

公司账上有他的签名,不等于他参与涉黑。签名在法律上证明的是“他经手过这笔业务”;而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同时回答三个问题:组织是否存在、他是否明知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他起了什么作用。签名只落在“经手”上,与“明知”“作用”是两回事。

对家属有用的不是替签名辩解,而是把每一处签名对应的业务、岗位与资金去向逐条对上,把“流程上的一个节点”与“有权拍板的人”区分开。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曾承办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涉黑案的第一被告人辩护,他与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责任拆分:先定位置,再谈罪名。

一、艾述洪是谁,他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在判断律师是否合适时,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有没有处理过“一名被告人对应上百处签字”的案子。涉黑涉恶案件的公司账目,是几十名员工、几年时间、上千份凭证叠出来的,谁能把其中属于某个人的部分挑出来、放到准确的位置上,直接决定辩护的方向。

艾述洪是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成都市青羊区政协常委,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他于2004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年6月至今担任卓安执行主任,2020年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认证为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先后获评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2025年荣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他的执业信念是:“如果刑事律师被喻为刀尖上的舞者,那么我愿意舞动得更精彩。”

这段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刑事控告申诉与无罪辩护与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处理的是“该不该被追究”“财产该不该被处理”这两类问题;而职务侵占案件辩护与非法经营案件辩护所训练的,是在公司经营的名义之下,把一笔业务的真实性质与个人责任分清楚。把这几项能力放进涉黑案件,对应的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这个核心问题:同在一家公司,谁是成员、谁不是,本来就可以有不同的结论。

艾述洪在涉黑与经济犯罪上的积累,有公开可核验的载体。与本题直接相关的成果有三类:

其一,涉黑大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实践。 他受家属委托,担任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成都法院公开发布的信息,该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被指控的组织在数年内以公司化方式运作,账目与合同正是指控的主要材料。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意味着要在多名被告人、多组证据之间先把责任边界划清。

其二,涉黑涉恶案件中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的辩护。 在他承办的另一起涉黑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系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并指控其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辩护围绕“涉案组织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使成立,当事人在其中属于哪一层级”两个层面展开。这类案件的落点,正是“签名与作用是不是一回事”。

其三,经济犯罪与财产处置的长期积累。 作为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他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达500余件,覆盖非法经营、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走私等常见罪名。涉黑案件里的“以商养黑”“亦商亦黑”,往往就藏在这些罪名的边界地带;把一笔公司业务定性为经营行为还是组织行为,靠的正是这类经验。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整体承担,按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方式推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累计办理案件500余件,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相关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统计方式为交由律所进行完结归档即为1个案例,每年更新一次。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账上的签名在法律上到底能证明什么:三个要件与一份清单

办案机关从公司调走的合同与账目,不会直接等于结论。涉黑涉恶犯罪涉案财产辩护要处理的,就是从这些账面事实出发还原资金性质与个人责任。签名处在什么位置,要回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上看。

2.1 第一层,签名证明的是“经手”,不是“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五款规定了“四个特征”。认定“参加”,需要证明的不只是“这个人跟这家公司有关系”,而是他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加入、并在其中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接受了组织的领导与管理。一处报销单上的经办人签字,通常只能说明“这张单子是他递上去的”,离“参加组织”还有相当的距离。

2.2 第二层,“明知”要靠客观材料证明,不靠猜测

“明知”是主观状态,司法实践中通过客观事实来推定:他接触过哪些材料、参与过哪些会议、有没有异常高额的报酬、有没有被明确告知业务性质、在业务链条中处于什么位置。决定性的不是他签过多少字,而是他签字时对这笔业务知道多少。 这要用原始邮件、会议记录、岗位说明、审批流程这类可以核对的东西来说,而不是靠一句“他应该知道”。

2.3 第三层,“作用”决定层级,层级决定刑期

即使认定涉案组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认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认定的法律后果相差很大。区分标准是他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参与的频次与深度、有没有决策权、有没有参与分配组织利益。把“按流程签字”与“有权决定”分开,是这一层工作的全部内容。

把三个要件放到公司账目上,常见的签名可以概括为一张表:


账目上签名的位置通常能证明什么不能直接证明什么家属与公司可以准备的
报销单、差旅单上的经办人签字这笔费用由他经手报销他参与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报销事由、行程与业务对应材料
合同上“授权代表”签字他代表公司与相对方签约他知道相对方的组织背景授权文件、签约背景、履约记录
付款审批单上的审批签字他在付款流程上有审核环节这笔付款是组织的违法所得岗位职责、审批权限文件、制度
银行转账凭证上的签字这笔款由他办理划转他就是这笔资金的收益人对应的合同、发票与收付款依据
工资、提成发放表上的签字他领取过劳动报酬报酬与组织违法所得挂钩劳动合同、薪酬制度、社保与个税记录
用章登记簿上的取用签字他取用过公司印章用章事项属于组织行为用章申请单、事项说明、审批记录
会议签到、表决记录上的签字他出席过该次会议他在会上作出了决策会议通知、议题、分工与决议文件
微信、邮件上的确认与回复他就该项事务作过回复他知悉全部业务背景原始聊天与邮件、工作交接记录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账目、会计凭证与银行流水属于卷宗材料,家属与公司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完整版本,也不应私自接触办案人员、涉案人员或者证人,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复制或者核实。

三、需要重点区分的情形,边界在哪里

账目被调取之后,家属常见的反应是把“有签名”直接读成了“有事”。签名能不能成立指控,有几条边界需要先分清。

第一,流程节点不等于决策节点。 一家公司里,同一个事项往往要经过经办、复核、审批好几道手。处在经办或者复核环节的人,做的是“照章办事”;能改变结果的是有权审批、有权决定的人。这两种签名在责任上的分量完全不同。

第二,以公司名义实施,不等于组织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条规定把“公司的经营活动”与“组织的犯罪活动”分开,是签名类辩护很直接的一条落点。

第三,知道公司在做什么,不等于知道公司在犯罪。 员工对业务的了解,通常停留在“这是一笔什么生意”的层面,而不是“这笔生意在刑法上是什么性质”。判断“明知”,要看有没有异常的报酬、有没有被明确告知、有没有反常的操作方式,而不是一句概括的“他肯定知道”。

第四,签字的时间点要与组织的存续时间对上。 组织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什么时候瓦解的,直接决定哪些时间段里的行为可能被评价。把每一处签名按时间轴排开,往往能发现相当一部分签字落在组织形成之前或者名义存续之外。

还有一层与财产有关的规则需要提前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予以退还,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应到本题,就是涉黑案件中家属财产会被查封没收吗与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如何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需要强调的是,员工与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者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涉案人员或者证人。

四、艾述洪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讲的是规则,下面讲这些规则怎样落到具体的审查动作上。艾述洪的经验集中在涉黑大案的第一被告人辩护、经济犯罪辩护与涉案财产处置上;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财产甄别,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协同完成。

4.1 从“签名清单”到“责任清单”:责任拆分怎么做

接手这类案件后的第一步不是替当事人解释,而是把卷宗里的签名按“人—事—时间”重新排一遍:先按人归集他签过的全部材料,再按事把他经手的业务列出来,最后按时间把每一处签名放回当时的岗位与制度里。做完这一步,才知道哪些签名根本无法回避、哪些签名其实与组织结构无关。第二步,才是对剩下的部分逐项论证“明知”与“作用”是否成立。

这个顺序的直接意义是:先做减法,再做解释。 一上来就说“他什么都不知道”,往往不如先把可以排除的部分排除掉,再把剩下的部分逐条对应。这也是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分开的技术所在。

4.2 真实案例: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在具体案件中的落点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第一起由艾述洪承办或者参与,其余几起用于说明涉黑案件中账目、合同与人员责任的处理方法,属于团队整体承接的工作。

【案例1: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案件情况:该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被指控的组织以公司化方式运作,账目、合同与催收记录构成指控的主要材料。当事人被列为第一被告人,家属委托时案件已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辩护策略:该案由艾述洪承办。辩护重点放在组织性质的认定与个人责任范围的划分上:一是从组织的形成过程、人员关系的稳定性、有没有形成非法控制等方面,对“四个特征”逐项提出意见;二是把当事人经手的业务与组织指控的行为逐笔区分;三是对指控金额的认定口径提出意见。

办案价值: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即便在已被列为十大典型案例的涉黑大案里,组织层级的认定与个人经手的事实也并非一个整体,仍可以逐项拆开来看。

【案例2:某涉黑案被告人被指控为“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 —— 从组织性质到层级的双层辩护】

案件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该当事人系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并指控其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这类指控的特点是:把“在公司任职”与“在组织中任职”直接等同起来。

辩护策略:辩护分两个层次展开:第一层是涉案组织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第二层是即使认定成立,当事人属于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以及在具体指控行为中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辅助作用。落到证据上,就是把他的岗位、权限、参与次数与报酬结构,同“骨干”的指控标准逐项对照。

办案价值: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骨干成员”是一个需要证据支撑的结论,而不是一个岗位名称。把签名、岗位与作用三者分开,是这一类辩护的核心动作。

【案例3: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 —— 房地产公司员工的四罪指控】

案件情况:C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董事长S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亦商亦黑、以商养黑”,在房地产开发的同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C某本人被指控的罪名中,包含与会计凭证直接相关的指控。

辩护策略:该案由卓安律师团队承办。辩护围绕三点展开:一是聚众斗殴事件系经济纠纷引起,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二是涉案组织不具备“四个特征”,即使认定成立,C某在组织成立至瓦解期间未实施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三是C某参与的相关行为系碍于亲戚情面、维护自身利益,并非为了组织利益。

结果: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在公司上班”和“参加组织”是两件事,即便涉及账目与凭证,也要回到他在其中是不是为了组织利益、起了什么作用上来判断。

【案例4: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 —— 一审十八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减刑二年】

案件情况:刘某某是某县承包河砂开采的个体经营者,在扫黑行动中以“黑社会”立案侦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另犯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中偷税罪涉及经营账目与纳税资料。

辩护策略:辩护由卓安律师团队承办,在一审宣判前三天接受委托,复印一百零九本卷的案卷材料。辩护重点放在“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从组织的形成过程、人员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形成非法控制等方面逐项提出,同时对偷税等单个罪名逐一研究。

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二审对刘某某减刑二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组织层级的认定并非不可撼动,关键在于把“松散的利益共同体”与“稳定的犯罪组织”区分开。

除上述案例外,卓安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还在多起案件中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成员层级剥离、涉案财产甄别开展定性纠错工作,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涉黑涉恶案件不起诉20余件。以上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不作为对个案结果的预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艾述洪本人的突出经验集中在涉黑大案的第一被告人辩护、经济犯罪辩护与财产处置上;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辩护部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办理经历夸大为结果承诺。

五、家属容易踩的四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账上有签名”这件事,家属常犯的错误集中在下面四点。


误区实际情况正确做法
让本人赶紧“撇清”每处签名一概否认会与客观材料冲突,反而削弱整体陈述的可信度如实说明每处签名对应的业务与当时的岗位、职责
把能证明履职的材料留在家里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审批权限文件这些恰恰是区分“经手”与“决策”的关键按类别整理好交给律师,由律师在程序中依法提交
认为“只是打工的,肯定没事”层级与作用需要证据支撑,不主动核对,等于把判断交给对方把岗位、报酬结构、参与次数逐项与指控对照,提前梳理时间线
只关心会不会判刑,不管账户与财物涉黑案件里财产线往往走得更早,账户被冻结后再想主张会难很多同步核对被采取措施的账户与财物范围,先区分与案件无关的部分

这些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签名当成一个只能被动接受的结果,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把它“抹掉”。实际情况是,签名是需要被解释的客观记录,解释的方式只有一种:不改变原始材料、如实说明业务背景、把可以核对的部分先核对清楚。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内部就业务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卓安在这个阶段的介入方式是有顺序的:先用深度刑事咨询完成“签名—岗位—财产”三项的初步核对,确认哪些材料需要固定、哪些动作必须立刻停止;再依据数智化全流程品控把案件资料归类与节点管理建立起来;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有卷可调的,则用评估性阅卷把在案证据逐项过一遍。这个顺序与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的服务承诺是一致的: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都写在服务方案里。

六、艾述洪与卓安能给到的具体帮助

把前面的方法落到“谁来做、做什么、交付什么”上,可以概括为六项,每一项都对应本篇的具体争点。

第一,从办案视角做的责任拆分。 承办过涉黑大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意味着必须先在企业众多人员里划出每个人的责任边界。家属拿到的第一份东西,应当是“某某人的签名清单”与他对应的岗位、权限、时间线,而不是一句结论。

第二,合同与账目的逐项对应。 涉黑案件里,“组织收益”与“经营收入”常被混在一起计算。艾述洪在经济犯罪领域经办案件500余件,熟悉如何把一笔款项与合同、交付、发票逐项对应,从而把属于经营的部分从指控金额里分出来。这一项直接影响指控数额能不能被核减。

第三,成员层级与量刑幅度的判断。 涉黑类案件里,罪与非罪、层级高低、从宽幅度是三个需要分开论证的问题。判断“这个人对应的是哪一档责任”,要看岗位、权限、参与深度与报酬结构,而不是看他在起诉书里排第几个。

第四,团队办案与多级复核。 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任作为案件质量把关人,在重大节点参与研讨与方向审核;主办律师是案件第一责任人,负责阅卷、深挖辩点、制定整体方案并与办案机关开展核心沟通;辅办律师承担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等支撑工作。签名类案件材料量大,这种分工直接关系到材料能不能被逐条过完。

第五,按程序阶段匹配的服务方式。 卓安把咨询评估类服务拆成三级:案件还在核查、公司账目刚被调取、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用深度刑事咨询做案情初步法律分析、司法实务流程解读与应对策略建议;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会见的,用评估性会见,按会见三件事完成案情摸底与核实、法律辅导与风险控制、传递亲情与安抚;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有卷可调的,用评估性阅卷,按阅卷三件事完成全案调取与扫描、深度审查与破局、精准预判与评估,交付证据漏洞分析与无罪、罪轻辩护空间评估。与当前阶段匹配的那一级才有用,不把三级并列推销。

第六,涉案财产与罚金刑的处理。 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往往与定罪同步推进。卓安在这个环节的工作包括: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财产,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提出解除申请,对罚金刑的裁量提出意见。艾述洪的长期专业方向中包含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这一项与“签名”看似无关,实际上决定了案结之后家里还能留下什么。

七、四川(成都)办涉黑涉恶案件:本地情况与需要核实的事项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财产查控与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四川的涉黑案件多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扫黑专班联合办理,账目与账户的查询冻结往往在侦查初期同步完成;“亦商亦黑”型案件还须经层层审核才能立案。这正是四川读者在核查阶段需要了解的部分。下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办案机关的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对家属与公司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正式立案、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坚守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过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账上有签名的员工而言,这意味着被错误拔高的部分有实质的辩护空间。

7.3 四川“以商养黑”案件的行业分布:签名与账目集中落在哪几类企业

从近年四川公开通报的涉黑涉恶案件看,被查企业的行业相对集中:建筑与土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与拆迁、砂石与建材经营、餐饮娱乐与场所经营、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催收与信息服务平台。这几类行业的共同特点是现金与个人账户往来多、合同与口头约定并存、账目规范性差异大,“亦商亦黑”的指控往往正是从这种混同里生成。落到辩护上,需要核实的是:这些往来里哪些有合同与交付对应、哪些只有流水;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划转有没有合理的业务理由。

7.4 四川的财产查控:财产调查前置,账户查询与冻结同步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查办案件的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四川办理涉黑案件时,财产调查通常在侦查初期就与账目调取同步展开。对家属而言,需要核实的是:被查询、冻结的账户范围;被调取账目的时间跨度与资料种类;公司正常经营账户有没有被一并采取措施。这三项信息决定了后续能主张什么。

7.5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当事人可能被关押在外地,出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当事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并同时确认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账户、哪些财物、哪些资料。

其二,核实签名材料的调取范围与用途。调取证据应当出示通知书并制作清单。家属应当核对被调取资料的时间跨度、种类与份数,记录经办单位与日期;涉及电子数据的,还应核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与完整性校验情况。

其三,核实财产被采取措施的范围与依据。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实账户、房产、车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范围与法律依据,并核对权属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并退还。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异地管辖、羁押或者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的协同机制,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与类案研判为准。

八、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家属与公司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不改变任何账目与凭证的原始状态、把每一处签名对应的业务与岗位向律师如实说明。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家属与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程序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冻结告知书确认办案单位、罪名、程序阶段与被采取措施的范围
劳动关系材料劳动合同、入职与调岗文件、岗位说明书、社保与个税记录说明岗位、职责与是否具有决策权
权限与制度材料审批权限表、授权委托书、财务制度、用章管理规定说明他在流程中处于哪个环节、有无拍板权
签名对应材料每一处签名所对应的合同、单据、报销事由与业务背景把签名还原到具体业务,说明属于正常履职
薪酬与报酬材料工资表、提成方案、奖金发放记录区分劳动对价与组织违法所得
会议与沟通记录会议通知与议题、工作邮件、工作交接单还原他对业务性质知悉到什么程度
财务与资金材料对公账户流水、与业务对应的收付款回单说明资金来源与去向,区分经营收益与组织收益
财产权属材料房产、车辆、存款的权属证明与来源说明区分本人与家属的合法财产,为提出异议做准备
其他文书已收到的各类通知、决定书与告知书核对程序是否合法、权利是否被告知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尤其与签名直接对应的合同、审批单与原始单据这几项,是回答公司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的基础。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具体工作包括:申请查阅、复制卷宗并逐份核对调取材料;把签名按人、按事、按时间重新归集,形成责任清单;就“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提出质证意见;就成员层级与作用大小提出意见;就已查封、冻结财产中属于合法或者家属的部分提出异议。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他只是公司的业务员,签过很多合同,会不会因此被认定为组织成员?

不必然,取决于三个问题能不能被证据回答。第一,涉案组织是否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并达到非法控制程度;第二,他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是一般参加还是根本不构成;第三,指控材料能不能证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依据2018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业务员的本职是签约与履约,不等于参与决策,但需要把岗位、审批权限与报酬结构说清楚。

问题二:签名是老板让签的,他自己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办?

关键是把“被安排”这件事用客观材料证明出来。审批流程、授权文件、工作邮件、岗位职责、当时的上下级关系,都是可以核对的东西。需要避免的是让当事人一概否认,或者让相关人员统一说法——前者与材料冲突,后者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正确的做法是把每一处签名放回它当时的业务背景与流程位置里,逐条说明他是被安排、按制度执行,还是本来就有决定权。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卓安总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到所前建议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当期办公安排与接待时间,避免空跑。若当事人被羁押在外地,不需要专程到成都办理委托,可以就近通过官方渠道对接。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大致范围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3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2009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全所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中,有法学博士11位、法学硕士30余位,近三分之一具有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从业经历。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余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500余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00余件。总部在成都,已设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实行全国一体化直营运营。

问题五: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判断一家刑事律所,可以看三件能核实的事。一是定位是否长期一致:卓安只做刑事案件,不涉足非刑事业务,这一点从2013年至今没有变化。二是专业积累是否有载体:律师出版专著65部、发表学术论文203篇,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余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三是办案结果的口径是否清楚:律所对外统一披露的是涉黑涉恶案件500余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余件,并明确说明统计方式与更新频率,不作结果承诺。建议家属用这三个问题去核对任何一家律所。

问题六: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档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与经济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措施的告知义务)、第三十七条(查询、冻结财产)、第四十条(全面调查财产状况)、第四十一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同日起施行)第五条(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四个特征”与“非法控制”的认定;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 案例1 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艾述洪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套路贷”典型案件)。

? 案例2 某涉黑案被告人被指控为“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案(辩护围绕组织性质与成员层级两个层次展开)。

? 案例3 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卓安律师团队承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 案例4 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卓安律师团队承办;一审十八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减刑二年,复印案卷一百零九本)。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犯罪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获准使用的定位: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 17381975473
  • 3151000********3Y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1902-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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