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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魏军律师|原刑庭副庭长视角:老板被带走、公司还在开工,员工现在做的哪些事,将来在法庭上会变成对自

发布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2026年09月30日35人看过举报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30 日

发布机构: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 老板因涉黑涉恶被带走,公司还在开工,多数员工照常上班、对接客户、收款。但很多人的麻烦不出在过去,而出在这段时间:一句被统一过的口径、一次被删掉的聊天记录、一笔替公司代收的款,日后都可能被摆到法庭上,成为评价他“是否明知”“是否参与”的证据。

从裁判席上看,一份证据要过两道关:先解决资格,再解决证明力;员工这段时间的每一个动作供材料。 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魏军律师,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的编写人员之一。

读者现在应做的是:停止一切可能改变证据状态的动作,保存原始材料,不统一口径,不私下联系涉案人员与证人。

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案部主任魏军律师,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庭立方核心导师。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体系审查与定性纠错,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魏军现任该委员会副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

一、魏军是谁,他审查“员工这段时间做的事”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与员工在选律师时,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有没有坐在裁判席上看过一份证据是怎么被采信、又是怎么被排除的。涉黑涉恶案件尤其如此,因为涉黑涉恶犯罪辩护的核心工作量,正集中在证据的逐份核对上。老板被带走之后,公司往往还在运转,员工还在签字、对账、收款、对接客户。这些动作在当时看是“维持正常经营”,在法庭上却会被逐条拆开,问三个问题:这件事发生在案发前还是案发后;它改变的是不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做这件事的人知不知道对方已经涉嫌犯罪。

魏军的经历决定了他会按这个顺序来看问题。他曾在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任副庭长,审理过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该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他曾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

这段审判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前刑事法官视角的裁判与量刑研判不是一句介绍,而是合议庭评议证据时相对固定的顺序:先解决证据资格,再解决证明力。落到员工身上,就是先看这份聊天记录、这份代签单、这笔转账能不能用,再看它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魏军在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上的积累,有公开可核验的载体。与本题直接相关的可核验成果有三类:

其一,参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读的公开出版物。 他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ISBN 978-7-5197-2924-0)的编写人员之一。该书系由司法解释起草人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所作的系统解读,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四个方面明确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对应到本题,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审程序审查这条能力的落点:一份笔录、一份工作记录能不能用,首先取决于它是不是在合法程序下取得、是不是完整。

其二,持续的审判经验与研究成果。 他撰写的多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发表,或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获奖,涉及的正是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对应关系、多被告人案件中事实与责任的划分。这两件事,与“员工做的事会不会被读成参与”是同一个问题。

其三,带领团队办理过被告人众多、事实起数多的案件。 例如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违法获利近百万元,他带领团队为当事人辩护获缓刑;某水电站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他带领团队为当事人辩护获轻判。这类案件的事实,同样要依靠大量言词证据与客观记录相互对应来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证据体系审查,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按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方式推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累计办理案件500+件,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这款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统计方式为交由律所进行完结归档即为1个案例,每年更新一次。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员工这段时间做的事,在法庭上会被拆成哪几类评价

同一个动作,可能在三个地方被评价:一是它是否构成独立的犯罪;二是它是否被用来证明员工“明知”或者“参与”;三是它是否影响了其他证据的可用性。审查的第一步不是问“这件事严重不严重”,而是先确定它落在哪一层。下面分别说明三个维度。

2.1 第一个维度:动作发生在案发前还是案发后,评价完全不同

案发前的正常履职,评价的是“他原本在做什么”;案发后的处理动作,评价的往往是“他知道什么、想掩盖什么”。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证明方向。

案发后的处理动作,可能触碰的罪名是清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些条文对员工的意义不是“离我很远”,而是划出了几条线。 删除公司电脑里的业务资料、把账册搬走、把已被查封的车辆开走、替老板把款转走、对外统一说法,这些动作本身都可能被单独评价。反之,案发后仍然按原岗位完成正常的、与案件无关的工作,一般不具备被单独评价的基础。

2.2 第二个维度:电子数据与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决定了它们还能不能被使用

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结构有一个明显特点:证明“公司怎么运转”的材料,大量存在于电子数据里,例如微信与内部群聊、邮件、合同电子稿、财务台账、打卡与审批记录、监控影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封存后无法增删改;无法扣押的,应当注明原因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检查应当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并录像。

对员工而言,需要记住的是两条双刃的规则。 一方面,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无法保证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员工自己删过、改过、换过手机,这部分材料可能因为“无法确定真伪”而失去证明力,看似是好事。另一方面,删除动作本身会被记录下来:服务端与对方手机仍然留痕,取证笔录会写明封存状态与校验值的变化,行为人也会被追问“为什么删”。一份原本能证明“这是正常业务往来”的记录被删掉,解释的成本远高于保留它。

还有一条与实际效果直接相关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这条规则提醒的是同一件事:证据的价值在于完整与可核验,人为加工只会让它失去价值,而不会让它消失。

2.3 第三个维度:“业务连续性动作”与“掩饰隐瞒动作”的边界在哪里

员工常常混淆的,是哪些动作属于“继续上班”,哪些已经越线。判断的关键是三个问题:这个动作有没有改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做这个动作有没有异常的对价;做这个动作时,对方是否已经明确被告知涉嫌犯罪。

以常见的几种情形为例。继续完成与案件无关的在建项目、按合同继续向客户交付、按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审批,属正常履职;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账户里的资金转出、把账册或合同原件搬离公司、把已查封的资产过户或变卖、给被害人送钱“把事压下来”、在员工群里统一口径,则已经进入掩饰隐瞒类评价的范围。

这里还有一层与财产有关的规则需要提前知道,它属于涉黑涉恶犯罪涉案财产辩护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予以退还,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也就是说,正常经营本身受法律保护,员工不需要为了“保住公司”去做法规禁止的动作。

审查“员工这段时间做的事”的维度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审查事项需要核实的问题常见误判可准备的材料
动作时点这件事发生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是否在被告知涉嫌犯罪之后认为“反正都是公司的事”,不区分时点时间线、通知与告知记录、工作交接单
动作对象改变的是不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否已被查封扣押把日常文件与涉案材料当成一类处理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法律文书、交接与保管记录
主观状态做这件事时是否知道对方涉嫌犯罪、是否被明确指示以为“听领导安排就没责任”岗位说明、审批记录、内部邮件与群消息
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封存、完整性是否可验证、有无删改删掉聊天记录就等于没有证据原始手机与账号、备份记录、平台留存凭证
对价是否异常有没有超出岗位与薪酬的额外好处认为多发一笔钱只是奖金工资与奖金记录、转账凭证、劳动合同与考核材料
财产处置有没有处置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认为“东西是自己的就能处理”查封清单、解除告知书、处置前后的账目
陈述一致性自己前后说法是否一致,有没有被要求统一口径认为口径一致才安全本人陈述记录、原始解释的书面材料

需要强调的是,读者与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这些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涉案人员或者证人。

三、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区分,边界在哪里

员工这段时间做的事,不是“做了就定”的选择题,而要结合时点、对象、主观认识与证据状态分别判断。四类情形需要重点区分。

第一,正常履职与单独成立犯罪是两件事。 在公司上班本身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成立,都要求具备相应的主观明知与特定行为方式。反之,即便公司最终被认定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只要员工的岗位行为与案件材料无关、也没有异常对价,就不具备被单独评价的基础。

第二,“我什么都不知道”与“我应当知道”的界线由客观证据划定。 办案机关不会只看员工怎么说,而会看岗位、层级、经办事项、接触材料范围、参与频次。这也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这一专业能力真正要逐项核对的地方: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认定结论本来就可以不同。这类问题在公开的问题清单里,对应的正是公司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第三,一份证据被排除,不等于全案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所以“删掉了几份记录”既可能是风险,也可能什么也改变不了,关键看全案还有哪些客观证据。

第四,程序阶段不同,能做和该做的事情也不同。 在核查与侦查阶段,重点是不要改变证据状态、不要统一口径、保存原始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转为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能否分开;到审判阶段,才是当庭质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用审判阶段的标准去衡量当前阶段,容易做出错误的动作。

还有一点需要单独说明:案发后员工之间正常的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统一陈述。这两件事在法律上的距离非常近,但在后果上差别很大。

四、魏军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讲的是规则,下面讲这些规则怎样落到具体的审查动作上。魏军本人的经验集中在裁判尺度的把握与证据资格的判断上;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体系审查与定性纠错,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协同完成。这里把几条线分开讲清楚,不混为一谈。

4.1 原刑庭视角:合议庭评价一份“工作记录”时的先后顺序

在合议庭的评议逻辑里,先解决证据资格,再解决证明力。落到员工提交的工作记录、聊天截图、审批单上,就是四个先后追问:这份材料是不是在合法程序下取得、有没有经过当庭出示与质证;如果不是,能不能补正或者排除;剩下的部分还剩多少;这剩下的部分,有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对应。

这个顺序对辩护的直接意义是:主张要按裁判者的审查顺序去写。 一上来就给“这事与我无关”的结论,往往不如先提材料的资格与完整性、再提证明力。这也是原法官视角与单纯学理分析的区别所在。

依据法释〔2021〕1号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是员工需要记住的程序性落点:任何对己不利的材料,都有资格在法庭上被当面检验。

4.2 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据完整性审查:从规则解读到具体动作

魏军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的编写人员之一。这项积累对“员工事后行为”审查的价值在于,它把“程序哪里可能出问题”变成了一份可以逐项核对的清单: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依法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是否全程、完整、不间断;提讯登记与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是否齐全;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确认。

排除非法证据的动作是分阶段推进的。 在侦查阶段,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讯问时应当告知申请排除的权利;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并附线索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辩方可以申请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申请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这套动作的前提是有线索、有材料。法发〔2017〕15号第二十条明确,申请排除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所以员工在案发后保留会见记录、书信、健康检查材料与完整的时间线,不是无用功,它们是启动程序的入口。

4.3 真实案例:证据审查方法在具体案件中的落点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其中前两起由魏军带领团队承办,后两起属于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委员会整体承接的,不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审判经历夸大为辩护业绩。

【案例1: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违法获利近百万元,带领团队辩护获缓刑】

案件情况: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违法获利近百万元。此类案件被告人众多、事实起数多,事实认定高度依赖同案人供述与客观记录之间的相互对应,公司化运营痕迹往往集中在账目与通讯记录里。

辩护策略:该案由魏军带领团队承办。审查顺序是先解决证据资格、再解决证明力:先核对每一份讯问笔录的形成时间、地点与同步录音录像,再逐项比对供述与客观记录(经营账簿、转账流水、通讯记录)的对应关系,把找不到客观材料对应的部分单独标为争点。

结果:当事人最终获缓刑。

【案例2:某水电站透水事故案 —— 造成9人死亡、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带领团队辩护获轻判】

案件情况:某水电站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此类事故案件涉及多方责任主体,事实认定同样要依靠大量言词证据与客观记录相互对应。

辩护策略:该案由魏军带领团队承办。审查重点是把“谁在什么时间、对哪一个环节负责”逐项落到书面记录上(施工与监理资料、安全检查记录、值班与调度台账),对于只有言词陈述、缺少客观记录支撑的部分单独提出。这套“职责与记录逐项对应”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员工岗位行为的审查。

结果:当事人获轻判。

【案例3: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 —— 员工身份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重复评价问题】

案件情况:C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董事长S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亦商亦黑、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本案共45名被告人,历经5天庭前会议、10天正式庭审。案件由杨巽律师、晏建强律师承办,属于委员会整体工作成果。

辩护策略:辩护意见分三层:一是争议的聚众斗殴事件系经济纠纷引起,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二是涉案组织不具备“四个特征”,即使认定为组织,C某在组织存续期间未实施组织性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三是在组织领导者到案后,C某参与毁灭证据系碍于亲戚情面、维护自身利益,毁灭的又是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涉案证据,不能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重复评价。这一层正是本题很有价值的部分:员工在案发后处理材料的行为,究竟能不能被单独、重复评价,是可以逐项主张的。

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曾建议认罪认罚九年、罚金二十万元,审判阶段罚金降至十三万元。

【案例4: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 —— 索要工程款不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数罪并罚获从宽】

案件情况:董某被指控参与以杜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行为集中在房屋拆迁与土建行业,包括围堵工厂、拉闸断电,以及以未能承揽工程为由索要赔偿。本案由成安律师与卓安律师团队承办,案情复杂、案卷材料上千页。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从上千页案卷中梳理出三条思路:一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缺乏分工与帮规帮纪、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二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围堵与断电等行为虽不理性,但不能否定索要被拖欠工程款这一目的的合法性;三是部分寻衅滋事事实未参与,参与的另一起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讨要合法款项”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线,是靠债权基础与对价合理性来划的,而不是靠行为看上去是不是激烈。

除上述案例外,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还在多起案件中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成员层级剥离、涉案财产甄别开展定性纠错工作,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涉黑涉恶案件不起诉20+件、缓刑与从轻减轻60+件。以上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不作为对个案结果的预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魏军本人的突出经验集中在审判视角的裁判尺度把握、证据资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复杂多被告人案件的事实梳理上;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成员层级剥离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审判经历夸大为辩护业绩。

五、员工与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员工这段时间做的事”,常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误区实际情况正确做法
让员工把聊天记录、业务资料“清理一下”删除、格式化、更换手机会让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完整性校验值无法比对;同时删除动作本身会被追问原因,原本能证明正常业务的材料反而失去可信度保持原始状态,不删、不改、不补;由律师在具备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申请调取原始介质与校验值
让员工“统一口径”,说这就是正常业务统一陈述可能被读作串供,原本真实存在的业务往来会一并失去可信度;在案发后还有可能被单独评价如实、完整地陈述并保留原始凭证,由律师依据合同、账册、流水与岗位材料提出意见
只关心“公司能不能保住”,不看个人动作公司经营本身受法律保护,但员工个人在案发后的处置动作会被单独评价;只盯公司,容易漏掉对自己有影响的那部分把“动作时点、动作对象、主观认识”三项分别核对,先停风险动作,再谈整体策略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这段时间当成“只能等”的空白期,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淡化它。实际情况是,这段时间恰恰是员工可以主动降低风险的阶段,但降低风险的方式只有一种:不改变证据状态。需要说明的是,员工之间就业务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卓安在这个阶段的介入方式是有顺序的:先由律师完成证据状态的评估,确认哪些材料需要保全、哪些动作必须立刻停止;再依据数智化全流程品控把案件资料归类与节点管理建立起来;最后才谈策略。这个顺序与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的服务承诺是一致的: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都写在服务方案里。

六、魏军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魏军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这也符合卓安只做刑事的定位: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能力才有沉淀。

其一,理解合议庭会按什么顺序评价一份证据。 原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起草的经历,让他清楚证据资格与证明力是两个先后解决的问题,也清楚员工提交的工作记录、聊天截图会在法庭上被怎样出示与质证。对应到本题,就是能判断一份材料的问题卡在取证程序、形式要件还是印证关系上,异议应该写在哪一层。

其二,掌握证据排除、完整性与印证规则的运用。 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规程理解与适用》的编写人员之一,他对取证程序要求、录音录像与提讯登记的作用、申请排除的时限与线索要求有系统把握。这项能力对应诈骗犯罪证据体系审查所要求的方法:不孤立看一份材料,而看它在整个证据体系里能不能被替代。

其三,复杂案件的事实梳理能力。 他审理、研究过大量涉及复杂交易结构与数额认定的案件,多被告人案件需要的能力就是把“某起事实”与“某个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一项一项对清楚。这正是审查“员工这段时间做的事”时必须完成的工作。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指控主要依赖哪些材料、这些材料的原始介质与完整性校验情况如何、员工在案发后的哪些动作已被记录、有没有可以主张排除或者补正的线索。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和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四川读者在核查阶段需要了解的部分。魏军及卓安总部位于成都。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核查阶段的介入窗口期相对更长。对员工与企业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进入正式立案程序、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坚守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员工而言,这意味着被错误拔高定性的案件在四川有实质的辩护空间。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省院统一把关,证据指引明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员工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对“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区分”“哪些材料需要单独固定”有明确要求,律师的异议有据可依。需要核实的是:本案的证据指引要求收集哪些岗位、考勤、审批类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已经收集齐全。证据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员工可能面临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

7.5 四川读者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当事人是否被异地羁押、案件是否被指定管辖。这往往意味着案件已经被当作涉黑涉恶重点办理,应尽快委托有涉黑案件经验、并且熟悉证据完整性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律师介入。

信号二:有没有人被要求“把资料整理一下”“统一一下说法”。这类要求会把原本属于正常经营的行为变成个人风险动作。收到这类要求时,正确做法是不执行、不传播,并与律师确认是否需要固定证据。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当事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并同时确认公司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范围(哪些账户、哪些财物、哪些资料)。

其二,核实会见安排与证据告知情况。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异地羁押的,会见还需以羁押地看守所的口径为准。会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作过几次笔录、有没有被要求“配合其他人的说法”、有没有保留自己的完整解释。

其三,核实电子数据的提取与移送情况。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实公司电脑、服务器、手机等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随案移送、是否封存、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比对。依据法发〔2016〕22号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八条,这一点直接决定相关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异地管辖、羁押或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的协同机制,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与类案研判为准。

八、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员工与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不改变任何证据状态、就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向律师核实。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员工与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程序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冻结告知书确认办案单位、罪名、程序阶段与被采取措施的范围
岗位与身份材料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任命与调岗文件、考勤与工资记录说明实际职责与参与范围,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
经办事项材料经办的合同、审批单、工作交接单、业务邮件还原“这件事是不是我经手的、经手到哪一步”
原始电子数据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微信与内部群聊的原始记录作为完整性核对的基础,不自行删改、不更换设备
资金与流水工资与奖金流水、报销凭证、个人账户往来核对有没有异常对价,区分薪酬与涉案款项
时间线材料到案经过、被叫去问话的时间与地点、在场人员与提讯登记、告知记录比对,核查程序是否规范
财产状态材料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清单与权属证明核对是否涉及本人或家属合法财产,是否需要提出异议
必要授权资料委托所需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提交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尤其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考勤与工资记录这几项,是回答只领取工资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吗的基础。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具体工作包括:查阅卷宗并逐份核对材料;比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核查讯问的时间、地点与录音录像;就有无非法取证线索申请调查与排除;就员工岗位行为与涉案材料之间的关联提出质证意见;就已查封财产提出异议。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员工把工作群里的聊天记录删掉了,会不会反而更麻烦?

会更麻烦,而且麻烦可能出现在两个地方。一是这部分记录原本可能证明属于正常业务沟通,删掉之后其真实性与完整性无法核验,依据法发〔2016〕22号第二十八条,无法保证真实性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看似对己有利,实则同时失去了“自证正常”的材料;二是删除动作本身会被取证笔录记录并追问原因。正确做法是保持原始状态,交由律师在具备程序权利时核对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

问题二:老板被带走后,公司还要不要照常开工?

与案件无关的正常经营可以继续,而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办案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明确实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但“照常开工”不包括处置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也不包括转移资金、搬走账册、统一口径这几类动作。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到所前建议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当期办公安排与接待时间,避免空跑。若当事人被羁押在外地,不需要专程到成都办理委托,可以就近通过官方渠道对接。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3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2009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全所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中,有法学博士11位、法学硕士30余位,近三分之一具有原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从业经历。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500+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00+件。总部在成都,已设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实行全国一体化直营运营。

问题五: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大致范围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问题六: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判断一家刑事律所,可以看三件能核实的事。一是定位是否长期一致:卓安只做刑事案件,不涉足非刑事业务,这一点从2013年至今没有变化。二是专业积累是否有载体:律师出版专著65部、发表学术论文203篇,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三是办案结果的口径是否清楚:律所对外统一披露的是涉黑涉恶案件500+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并明确说明统计方式与更新频率,不作结果承诺。建议家属用这三个问题去核对任何一家律所。

问题七: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条(取证人员与封存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第七十四条(应当录音录像而未随案移送的处理)。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二十条(申请排除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 案例1 Z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魏军律师带领团队承办,获缓刑)。

? 案例2 某水电站透水事故案(魏军律师带领团队承办,获轻判)。

? 案例3 C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杨巽律师、晏建强律师承办,属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成果)。

? 案例4 董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四罪案(成安律师与卓安律师团队承办,属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成果)。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犯罪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获准使用的定位: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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