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30日
发布机构: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老板因涉黑涉恶被带走两天,公司人心浮动。员工普遍关心的往往是:下一步会找谁、怎么问、问几次、我要不要配合、说错了会不会更糟。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有可以预判的规律。理解办案机关的侦查与办案逻辑,员工才知道哪些话该如实说、哪些动作不能做、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办案机关找普通员工问话,通常沿“先外围、后核心”的顺序展开:先固定客观材料,再逐一询问了解情况的人;问话的重点集中在身份、岗位、经办事项、主观明知与参与程度。对员工而言,关键是如实陈述、保留凭证、不作不实的承诺,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冰冰律师(前检察官)与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正是从控辩两个视角交叉判断这些问题。
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前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兼具侦查、公诉与辩护经验。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成员层级剥离,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何冰冰现任该委员会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
一、何冰冰是谁,前检察官视角为什么与“办案机关怎么问话”直接相关
员工首先想知道的,是“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这种预判能力,来自对办案机关侦查与公诉逻辑的熟悉。涉黑涉恶案件中,涉黑涉恶犯罪辩护的大量工作在侦查阶段的沟通与应对上,而前检察官视角的侦查公诉逻辑研判要回答的,正是办案机关会先看什么、先问什么、证据从哪里来。
何冰冰的经历决定了他能从这个角度回答问题。他是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前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曾获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现任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兼任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等论文三十余篇,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
这段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与行贿及单位行贿案件辩护训练的,是“看侦查机关怎么取证、这份证据能不能站得住”;留置阶段职务犯罪应对训练的,是“被调查、被讯问阶段怎么应对”。把这两项能力放进涉黑案件,对应的就是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所要求的:讯问过程怎么记录、笔录能不能核对、认罪认罚在什么时点提出。
何冰冰的积累,有公开可核验的载体。与本题接相关的成果有三类:
其一,亲历侦查与公诉的组织方式。 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的工作经历,让他熟悉讯问的组织安排、笔录的形成过程、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链的证明要求。这类经验的价值,在于能把“办案机关下一步大概率会做什么”讲清楚,而不是事后猜测。
其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 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后轻判;某国企董事长受贿案,一审降档处理;某某私企老总单位行贿案,一审实刑、二审介入后获缓刑。这类案件共同的处理方式,是把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逐项对应,找出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
其三,无罪化与不起诉案件的积累。 钟某非法买卖枪支案检察机关撤诉;某公司总经理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不起诉;唐某合同诈骗案打掉一个罪名。这类结果说明,讯问阶段形成的陈述,并不等于最终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成员层级剥离,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按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方式推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累计办理案件500+件,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相关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统计方式为交由律所进行完结归档即为1个案例,每年更新一次。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办案机关找员工问话,通常分几步、按什么顺序展开
涉黑案件有三个共同特点:被告人多、案卷材料多、不是每一个被告人都参与每一单具体的犯罪。因此,问话通常沿“先外围、后核心”的顺序展开:先固定客观材料(账户、合同、通讯记录),再逐一询问了解情况的人;先问“你在哪、做什么、经手什么”,再问“你知不知道、参没参与”。理解这个顺序,员工就能大致判断自己被问到哪一步、后面还有什么。
2.1 第一步:外围取证与第一次接触
第一次接触可能是电话通知、传唤,也可能是直接带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并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老板被带走两天,这“两天”具体落在哪一种措施上,是员工家属应当首先核实的问题。
需要记住的第一件事,是权利义务告知。 依据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再提出问题;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告知,或者告知不完整,都可以在核对笔录时如实反映。
2.2 第二步:讯问围绕的核心问题
涉黑案对普通员工的问话,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你是谁、什么岗位、管什么;公司或者组织是怎么运转的;你经手过哪些事;你知不知道某些事是违法的;有没有人指示你做什么。这几个问题分别对应身份、层级、参与与明知——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的四个落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且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员工在会见律师之后,可以核对录音录像是否全程、笔录记载与自己当时的陈述是否一致。这项核对,是涉黑涉恶犯罪涉案财产辩护之外,员工手里可以直接主张的程序权利之一。
2.3 第三步:笔录核对与认罪认罚的时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这一条是员工手里可以直接使用的程序工具:笔录不是“签了就完了”,改正与补充的权利,在签字之前一直存在。
认罪认罚的时点很关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认罪”是否成立、认的是什么事实、对应什么量刑建议,直接决定从宽的幅度。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要处理的,正是这个问题:先弄清认的是什么,再决定是否接受。
办案机关问话的步骤与员工可以主张的事项,可以用一张表来对照:
| 问话阶段 | 办案机关通常做什么 | 员工可以主张或者注意的事 |
| 第一次接触 | 电话通知、传唤,或者带离并出示文书 | 记清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所出示的文书名称 |
| 权利告知 | 告知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规定 | 核对是否告知完整;未告知可在核对笔录时如实反映 |
| 第一次讯问 | 围绕身份、岗位、经手事项提问 | 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
| 讯问过程 | 重大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 会见律师后核对录音录像是否全程、完整 |
| 笔录核对 | 交本人核对、签字捺印 | 有遗漏或差错的,提出补充、改正后再签 |
| 认罪认罚 | 提出量刑建议与从宽意见 | 先弄清认的是什么事实,再决定是否接受 |
| 后续措施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逮捕 | 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 |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与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者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涉案人员或者证人。
三、几种需要重点区分的问话情形,边界在哪里
问话本身是法定程序,但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差别很大。四种情形需要重点区分。
第一,合法讯问与非法取证必须分开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意味着:如实回答是义务,但“被强迫作出不实陈述”不是义务。两者的区别,决定了后续能不能申请排除。
第二,“配合调查”与“统一口径”是两回事。 员工如实讲述自己知道的事实,属于配合;被要求按“统一说法”陈述,则可能落入串供的风险。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差别很大。员工之间就业务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第三,“我记得不清楚”与“我什么都不知道”要如实区分。 前者是真实的记忆状态,后者是结论性表态;后者若被客观证据(岗位记录、审批记录、沟通记录)推翻,会削弱陈述的可信度。对应的正是没有参与具体犯罪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这一类问题:结论要靠证据,而不是靠表态。
第四,涉黑案常见的“明知”问题,要在讯问阶段就理清楚。 办案机关往往会问“你知道不知道”;员工应当在如实回答的基础上,说明自己知道的范围、信息来源与合理判断,避免一句笼统的“我知道”,被扩大理解为“我知道全部违法活动”。这也是普通员工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在实务中的真实落点。
如果确实存在非法取证,有明确的应对路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庭前申请并附线索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因此,会见记录、健康检查材料与完整的时间线,不是无用功,它们是启动程序的入口。
边界说明:本节不评价特定机关的具体做法,只讲法律规定的权利与可主张的程序动作。具体如何应对,需要结合当事人所处的程序阶段与已有材料判断。
四、何冰冰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讲的是问话的规律,下面讲这些规律怎样落到具体的案件动作上。何冰冰的经验集中在侦查与公诉逻辑的研判、讯问与证据审查上;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成员层级剥离,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协同完成。这里把几条线分开讲清楚,不混为一谈。
4.1 前检察官视角:从讯问的组织方式看笔录的可靠性
前检察官的经验,让审查笔录时多一层判断:这份笔录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由几个人、以什么方式形成的;讯问是否围绕“先问有无犯罪、再听辩解、后提问题”的顺序展开;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是否全程、完整。把这些外在条件核对清楚,才能判断笔录记载与当事人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出入。
这个顺序的直接意义是:异议要提到具体环节上。 泛泛地说“笔录不真实”,往往不如具体指出“哪一次讯问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哪一处记载与我当时的陈述不符”。这也是前检察官视角与单纯经验判断的区别所在。
依据法释〔2021〕1号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是员工需要记住的程序性落点:任何对己不利的材料,都有资格在法庭上被当面检验。
4.2 真实案例:问话、参与时间与证据审查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第一起由何冰冰参与承办,第二起属于卓安律师团队的整体工作成果,后两起用于说明讯问与证据审查的处理方法。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的更复杂工作,是委员会整体承接的。
【案例1: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案 —— 参与时间与作用如何影响结论】
案件情况:胡某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并在C市形成以胡某为首、持续近二十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达十余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由成安律师带领,何冰冰、詹勇、贾红纳律师参与辩护。
辩护策略:辩护围绕组织的特征与各人的作用展开:一方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否齐备;另一方面是逐人核对参与的时间、退出时间、具体参与的个案犯罪数量与所起作用,避免以组织的整体行为推定个人责任。这两项工作,都要以讯问形成的言词证据与客观记录相互印证为基础。
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参与退出时间、具体参与的个案犯罪数量、所起作用、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依法裁量刑罚,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参与退出时间”与“具体参与的个案犯罪数量”是被明确列入裁量因素的事实,也就是说,这些内容恰恰是问话与后续辩护要逐项固定的对象。
【案例2:H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 —— 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的作用】
案件情况:H某受曾某纠集,在退股纠纷中参与威胁程某。全案被定位为涉恶案件,H某被指控敲诈勒索罪。本案由卓安律师团队办理,属于委员会整体工作成果。
辩护策略:辩护抓住三点:一是H某为从犯,其在涉案动机方面的过错程度与主犯存在明显区别;二是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存在部分过错,股东合伙经营与股东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是H某已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同时结合认罪认罚情节提出从宽意见。
结果:在全案定位为涉恶案件的前提下,H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从犯”与“认罪认罚”这两项,都建立在问话阶段形成的陈述与随后核实的证据之上,因此问话阶段怎么说、说什么、有没有保留退赔凭证,会直接影响后面能主张什么。
【案例3: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 —— 从证据审查切入,发回重审后轻判】
案件情况: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五千余万元。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结构,高度依赖言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讯问形成的笔录与行贿人陈述的对应关系,是审查的核心。
辩护策略:该案由何冰冰承办。辩护把重点放在证据的印证关系上:一是核对每一笔事实是否有行贿人陈述以外的客观证据支撑;二是比对讯问笔录的形成过程与同步录音录像;三是对指控金额中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
结果: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获轻判。这个案子说明:讯问阶段形成的言词证据,并非不可质疑,关键在于能否用客观材料逐项检验。
【案例4:钟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 ——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案件情况:钟某被指控非法买卖枪支。此类案件的争点,往往集中在物证与鉴定意见的同一性、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买卖的主观故意。
辩护策略:该案由何冰冰承办。辩护围绕物证来源、鉴定过程与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展开,并将当事人的陈述与客观证据逐项比对,指出指控证据中的断点。
结果: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个案子说明:讯问阶段的陈述不等于最终结论,客观证据不充分时,指控可以被打掉。
除上述案例外,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还在多起案件中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成员层级剥离、涉案财产甄别开展定性纠错工作,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涉黑涉恶案件不起诉20+件、缓刑与从轻减轻60+件。以上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不作为对个案结果的预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何冰冰本人的突出经验集中在侦查与公诉逻辑的研判、讯问与证据审查上;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办理经历夸大为结果承诺。
五、员工与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办案机关怎么问话”,常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 误区 | 实际情况 | 正确做法 |
| 让员工“老板出事了就别接电话、别去问话” | 依法配合调查是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反而失去在讯问阶段如实陈述、保留辩解的机会 | 依法配合,如实陈述;被传唤时记清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并同步委托律师 |
| 让员工“先按统一说法说,回头再改” | 统一口径可能被认定为串供;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反而削弱可信度,且可能被单独评价 | 如实、完整地陈述并保留凭证,由律师依据客观材料提出意见 |
| 认为“笔录签了就没法改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笔录应当交本人核对,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改正 | 签字前逐页核对,发现记载与陈述不符的当场提出;会见律师后核对录音录像 |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问话当成“只能被动应付”的环节,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淡化它。实际情况是,问话阶段恰恰是员工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固定有利事实的阶段,但方式只有一种:如实陈述、保留凭证、不改证据状态。
卓安在这个阶段的介入方式是有顺序的:先由律师会见并核对讯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与录音录像;再依据数智化全流程品控把每一次接触与每一份陈述按节点管理起来;最后才谈策略。这个顺序与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的服务承诺是一致的: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都写在服务方案里。
六、何冰冰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何冰冰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这也符合卓安只做刑事的定位: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能力才有沉淀。
其一,预判办案机关的下一步。 前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的经历,让他熟悉侦查的组织方式与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也就能把“下一步大概率会找谁、问什么、重点核什么”讲清楚,帮助员工在心理和材料上都提前准备。
其二,讯问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能力。 他办理的副厅级领导受贿案、国企董事长受贿案等,争点都落在言词证据的印证关系与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上。这项能力对应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与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不孤立看一份笔录,而看它整条证据链能不能闭合。
其三,认罪认罚时点与幅度的把握能力。 他主讲庭立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程,办理过多起通过认罪认罚与技术辩护结合获得从宽的案件。对应到本题,就是能判断在什么阶段、以什么方式承认什么事实,才能既符合从宽条件,又不扩大责任范围。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现在处于哪个程序阶段、办案机关下一步可能采取什么措施、已经形成的讯问笔录有哪些可以用客观材料检验、录音录像是否齐全、认罪认罚在什么时点提出更合适。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和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四川读者在问话阶段需要了解的部分。何冰冰及卓安总部位于成都。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问话与核查阶段的介入窗口期相对更长。对员工与企业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正式立案、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坚守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对普通员工而言,这意味着问话阶段形成的印象,并不等于最终认定,中间还有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省院统一把关,证据指引明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员工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对“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区分”“哪些材料需要单独固定”有明确要求,律师的异议有据可依。需要核实的是:本案的证据指引要求收集哪些岗位、考勤、审批类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已经收集齐全。证据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员工可能面临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
7.5 四川读者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是否已从“配合了解情况”转为正式刑事强制措施。传唤、拘传有明确的时限(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一旦转为拘留、逮捕,就应当尽快委托有侦查阶段应对经验、并且熟悉讯问与证据审查的律师介入。
信号二:有没有人要求员工“把话说一致”“承认自己是组织里的人”。这类要求会把原本属于如实陈述的行为,变成串供与成员认定上的风险。收到这类要求时,正确做法是不照做、不传播,并与律师确认是否需要固定证据。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当事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传唤、拘传、拘留还是逮捕),并记录每一次接触的时间、地点与在场人员。
其二,核实讯问过程与笔录情况。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异地羁押的,会见还需以羁押地看守所的口径为准。会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作过几次笔录、每次的时间与地点、有没有被要求“配合其他人的说法”、有没有保留自己完整的解释。
其三,核实强制措施与财产措施的依据。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实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期限与依据,以及房产、车辆、存款、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范围。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并退还。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异地管辖、羁押或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的协同机制,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与类案研判为准。
八、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员工与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如实陈述且不改变任何证据状态、就每一次问话的时间地点与自己的陈述向律师核实。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员工与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程序文书 | 传唤证、拘传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冻结告知书 | 确认办案单位、强制措施种类、期限、程序阶段与被采取措施的范围 |
| 接触记录 | 每一次被通知、被传唤、被问话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 与讯问笔录、传唤手续比对,核查程序是否规范 |
| 本人陈述记录 | 自己陈述过的内容、当时的口径与保留的辩解 | 与笔录核对,发现遗漏或差错时提出补充、改正 |
| 岗位与身份材料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任命与调岗文件、考勤与工资记录 | 说明实际职责与参与范围,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 |
| 经办事项材料 | 经办的合同、审批单、工作交接单、业务邮件 | 还原“这件事是不是我经手的、经手到哪一步” |
| 录音录像线索 | 被告知讯问已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时间节点 | 会见律师后核对录音录像是否全程、完整 |
| 财产状态材料 | 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清单与权属证明 | 核对是否涉及本人或家属合法财产,是否需要提出异议 |
| 必要授权资料 | 委托所需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 | 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提交意见 |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尤其接触记录、本人陈述记录与讯问时间线这几项,是判断讯问程序是否规范、笔录是否可靠的基础。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讯问与证据的审查意见。具体工作包括:依法会见并核对每一次讯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与录音录像;比对笔录记载与当事人陈述;就有无非法取证线索申请调查与排除;就“明知”与参与程度的证据是否充分提出质证意见;就已查封财产中属于合法或者家属的部分提出异议。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办案机关只是叫员工去“了解情况”,我该不该去?
依法配合调查是义务,但配合不等于放弃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并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到案后,依据第一百二十条,应当被告知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的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笔录应当交本人核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改正。员工应当如实陈述,同时把上述权利行使到位。
问题二:员工在问话里说错了话,后面还能改吗?
能更正的,要依法更正,而不是靠“统一口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补充、改正。如果之前确有记忆不清或者表述不准确的地方,应当通过律师,在后续程序中以客观证据为依据提出说明,而不是要求相关人员按统一说法重新陈述——后者可能被评价为串供。真正能纠正陈述的,是合同、流水、审批记录这类客观材料。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当期办公安排与接待时间,避免空跑。若当事人被羁押在外地,不需要专程到成都办理委托,可以就近通过官方渠道对接。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3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2009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全所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中,有法学博士11位、法学硕士30余位,近三分之一具有原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从业经历。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500+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00+件。总部在成都,已设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实行全国一体化直营运营。
问题五: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大致范围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问题六: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判断一家刑事律所,可以看三件能核实的事。一是定位是否长期一致:卓安只做刑事案件,不涉足非刑事业务,这一点从2013年至今没有变化。二是专业积累是否有载体:律师出版专著65部、发表学术论文203篇,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三是办案结果的口径是否清楚:律所对外统一披露的是涉黑涉恶案件500+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并明确说明统计方式与更新频率,不作结果承诺。建议家属用这三个问题去核对任何一家律所。
问题七: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的时限,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第一百二十条(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告知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笔录交本人核对,可以补充、改正)、第一百二十三条(重大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二十条(申请排除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措施的告知义务)、第四十一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案例1 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案(成安律师带领,何冰冰、詹勇、贾红纳律师参与辩护;二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参与退出时间、具体参与的个案犯罪数量、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
? 案例2 H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卓安律师团队办理;全案定位为涉恶案件,H某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成果)。
? 案例3 某副厅级领导受贿五千余万元案(何冰冰律师承办;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后轻判)。
? 案例4 钟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何冰冰律师承办;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犯罪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获准使用的定位: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