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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艾述洪律师|执行主任:老板被带走、公司还在开工,普通员工会不会被认定为涉黑“成员”?

发布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2026年09月30日5人看过举报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30 日

发布机构: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先给结论: 老板因涉黑涉恶被带走,公司还在开工,员工照常上班、签字、收款。很多人的担心不是“我做了什么”,而是“我会不会被算成组织里的人”。但“成员”不是一个身份标签,而是一组需要逐项证明的法律要件:组织是否具备法定特征、他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又是否加入并接受了领导与管理。

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看的不是员工在这家公司上没上班,而是三件事:组织本身是否具备法定特征、他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他是否加入并接受了领导与管理。三项缺一,就不符合该罪的成立条件。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与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正是围绕这三项逐项核对证据,把普通员工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出来。

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长期把“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作为涉黑案件辩护的重点。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成员层级剥离,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艾述洪现任该委员会执行主任,在重大节点参与案件集体研讨与方向审核。

一、艾述洪是谁,他判断“员工算不算成员”的经验为什么与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家属与员工在选律师时,需要核实的不是头衔,而是这位律师有没有办过把一个人从“组织”里分出来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核心工作量,正集中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与成员身份的逐项核对上。老板被带走之后,公司往往还在运转,员工照常上班、签字、对账、收款。真正决定他们会不会被“算进组织”的,不是这段时间上了多少天班,而是三件事:组织本身是否成立、他们是否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他们是否加入并接受了领导与管理。

艾述洪的经历决定了他会按这个顺序看问题。他是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2020年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认证为首批“刑事专业律师”;2025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成都市青羊区政协常委、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成都市公安局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司法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

这段经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职务侵占案件辩护与非法经营案件辩护所处理的,恰恰是“公司经营活动会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这类问题;而刑事控告申诉与无罪辩护所训练的,是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不轻易下结论。把这两项能力放进涉黑案件,对应的就是公司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吗这个前置问题。

艾述洪在成员身份与财产处置上的积累,有公开可核验的载体。与本题直接相关的成果有三类:

其一,亲办涉黑案件的第一被告人。 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艾述洪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要正面回应“组织怎么形成、层级怎么划分、每个人具体做了什么”,这正是判断普通员工是否属于“成员”时绕不开的问题。

其二,长期在“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上做实务。 他办理过数十起不起诉、撤销案件与二审改判的案件,其中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把罚金由6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王某某受贿案二审减少财产刑约257万元。这两件事对应的正是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涉案财产如何区分、财产刑如何主张,和“成员身份”的认定往往是同一条线上的问题。

其三,刑事控告与无罪化案件的积累。 他办理过L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获无罪判决,以及多起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案件的不起诉。这类案件要求的,是把“行为”与“罪名”、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一项一项拆开看,而不是笼统地贴标签。

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成员层级剥离,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整体承担,按大案要案团队辩护的方式推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累计办理案件500+件,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相关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统计方式为交由律所进行完结归档即为1个案例,每年更新一次。下文的方法,是他的专业视角与团队协同机制共同形成的,而非某一个人包揽全案。

二、“成员”不是身份标签,而是法律上的一组要件

要判断一名普通员工会不会被认定为涉黑“成员”,不能从“他在哪家公司上班”往下推,而要先回答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组织本身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他在组织中的层级是什么;他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三个问题里只要有一个不成立,结论就会不同。

2.1 第一个要件:组织本身是否具备法定的四项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项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

四项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还强调“非法控制”这一实质: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又达到“非法控制”程度的,才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尚未达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的“恶势力组织”评价,两者在定性与后果上差别很大。

这对普通员工的意义很直接。 如果涉案组织连“四个特征”都不齐备,讨论“员工是不是成员”就失去了前提。这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审查要先完成的工作:不是替公司辩解,而是先看检方指控的组织有没有达到法定标准。

2.2 第二个要件:他在组织中的层级——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把参与者分成三档,处罚差距很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档的分界,落在“作用”上。依据前述2018年《指导意见》,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一般参加者,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管理的情形。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认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认定必须分开处理的原因。

这里有一句对普通员工特别重要的话。 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加入过”与“被追究”之间并不是等号,这正是只领取工资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吗在法律上的落点。

2.3 第三个要件:他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

主观明知不是靠表态,而是靠客观证据推定。办案机关会看:他在哪个岗位、处于哪个层级、经办过哪些事项、接触过哪些材料、参与过多少次、拿的报酬是什么结构。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身份审查真正要逐项核对的地方: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认定结论本来就可以不同。

判断“成员身份”的维度可以用一张表来概括:


审查维度需要核实的问题常见误判可准备的材料
组织是否成立涉案组织是否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是否达到非法控制程度认为“公司被查了就一定是黑社会”指控文书、起诉意见书、相关公开裁判文书
加入方式是主动加入、被安排入职,还是受蒙蔽、受胁迫把“在这家公司上班”等同于“加入组织”劳动合同、入职与调岗记录、岗位说明
岗位与层级实际负责什么、有没有决策权、是否管人管账管钱把名义职务当成实际作用任命文件、审批权限、汇报关系记录
参与程度参与过几次、参与的是业务还是违法活动、是否具有组织性把“在群里”等同于“参与”经办事项清单、业务合同与邮件
主观明知是否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是否被告知参与违法活动认为“我不知道”就能脱责,或“我应当知道”必然担责原始沟通记录、告知材料、本人陈述
报酬结构工资是正常劳动对价,还是与违法所得挂钩的提成、分红把所有款项都当成“非法利益”工资与奖金流水、社保与个税记录、劳动合同
退出时间何时停止参与、有没有退出或拒绝参与的意思表示认为“早就没去了”不需要举证离职与交接记录、时间线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与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这些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者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涉案人员或者证人。

三、四种需要重点区分的情形,边界在哪里

普通员工的处境,不是“上班就定、不上班就没定”的选择题,而要结合加入方式、作用大小、主观认识与证据状态分别判断。四种情形需要重点区分。

第一,领取正常工资,与“以组织名义获利”是两件事。 工资是劳动对价。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要评价的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行为,而不是“是否在这家公司领过钱”。需要核实的是:工资标准是否与正常岗位相当、有没有超出岗位的额外分成、有没有与组织的违法所得直接挂钩。对这一项,需要回到合同、流水与个税记录去核对。

第二,没有参与具体犯罪,不等于“参加了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但它同样要求有“加入并接受领导、管理”的行为。若证据只能证明他在公司正常上班、经办的是合法业务,不能证明他加入了以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那么该罪的成立条件就不具备。这类问题对应的正是没有参与具体犯罪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

第三,临时参与一次,与“积极参加”不是一回事。 依据2018年《指导意见》,积极参加要求“多次积极参与”或者“作用突出”。偶发的、被动的、单次的参与,通常在层级认定上更接近一般参加者,甚至可能因为情节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应的正是临时参与一次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

第四,“帮公司做点事”与“为组织做事”,要看服务对象。 帮公司跑腿、按流程签字、对接客户,本身是中性的;判断的关键是这件事服务的对象是不是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做这件事的人知不知道这一点。这也是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如何区分在个案中真正要落到的地方。

还有一层与财产有关的规则需要提前知道,它属于涉黑涉恶犯罪涉案财产辩护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予以退还,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员工与家属的合法工资、住房与生活用品,受法律保护。对应的正是涉黑案件中家属财产会被查封没收吗。

需要强调的是,员工与家属依法无法自行取得卷宗材料,应当由律师在具备相应程序权利时申请查阅或者核实,而不是让家属私自接触办案机关、涉案人员或者证人。

四、艾述洪及卓安团队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方法

前面讲的是规则,下面讲这些规则怎样落到具体的审查动作上。艾述洪的经验集中在责任拆分、罪与非罪边界与财产甄别上;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成员层级剥离,由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协同完成。这里把几条线分开讲清楚,不混为一谈。

4.1 从“组织、领导者”到“一般参加者”:层级剥离怎么做

层级剥离的第一步,不是替当事人辩解,而是把检方指控的事实,按“谁、在什么时间、做了什么、起什么作用”拆成一条条可以核对的事项。第二步,再把每一条事项放回四项特征里,看它究竟服务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是公司正常的经营。第三步,才是论证当事人落在哪一档——是积极参加、一般参加,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这个顺序的直接意义是:主张要按指控的结构去拆。 一上来就给“我什么都不知道”的结论,往往不如先把指控事项与组织活动的关联逐项切断。这也是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分开的技术所在。

依据法释〔2021〕1号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是员工需要记住的程序性落点:任何用来证明“他属于组织”的材料,都有资格在法庭上被当面检验。

4.2 真实案例:成员身份与责任拆分在具体案件中的落点

以下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不代表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前三起由艾述洪承办或者参与,第四起用于说明财产与罚金刑的处理方法。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的更复杂工作,是委员会整体承接的,不写成个人独立承办。

【案例1: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担任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入选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情况:卢某某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该类案件的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需要正面处理“组织怎么形成、层级怎么划分、每名成员具体做了什么”,也就直接关系到组织中其他参与者是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

辩护策略:该案由艾述洪承办。辩护围绕四项展开:一是核对组织的“四个特征”是否同时具备、是否达到非法控制程度;二是逐项区分指控事项中哪些属于组织性违法犯罪、哪些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三是把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与其被指控的层级相比对;四是对涉案财产中属于合法经营与家属的部分单独提出。

结果: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公开收录,说明其辩护思路与认定方法具有参考价值;具体处理结果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案例2:G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法院未认定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件情况:G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此类指控的特点,是把“在某公司工作”与“加入犯罪组织”放在一起评价,需要把个人在组织中的真实作用与检方指控的层级区分开。

辩护策略:该案由艾述洪承办。辩护的重点是成员层级与责任范围:一是主张G某不具备骨干成员的实际作用,不应按更高层级评价;二是区分其经办的业务与组织的违法活动;三是就涉案财产中属于合法与家属的部分提出异议;四是结合认罪认罚情节提出从宽意见。

结果:法院未认定G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刑期由认罪认罚阶段的6年调整为5年。

【案例3: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一审十八年,二审减刑二年】

案件情况:刘某某是某县承包河砂开采的个体经营者,被作为当地的一股恶势力,在扫黑行动中以“黑社会”立案侦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另犯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辩护策略:辩护重点放在“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刘某某承认自己为了经济利益做过一些违法的事,但认为自己并没有组织、领导一个黑社会。辩护从组织的形成过程、人员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形成非法控制等方面逐项提出,同时对其余单个罪名也逐项研究。

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二审对刘某某减刑二年。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组织层级的认定并非不可撼动,关键在于把“松散的利益共同体”与“稳定的犯罪组织”区分开。

【案例4:黄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案 —— 罚金由6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案件情况: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个人与家庭而言,高额罚金的影响有时并不小于刑期本身。

辩护策略:该案由艾述洪承办。二审期间接受委托后,辩护围绕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与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的作用逐项提出意见,主张罚金数额应当与查证属实的损失、获利以及当事人的实际作用相匹配。

结果: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由6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这个案子说明,财产刑与罚金刑并非“查了就定”,是可以逐项论证、依证据调整的。

除上述案例外,卓安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还在多起案件中围绕“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成员层级剥离、涉案财产甄别开展定性纠错工作,其中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涉黑涉恶案件不起诉20+件、缓刑与从轻减轻60+件。以上数据来自律所对外统一口径,不作为对个案结果的预测。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艾述洪本人的突出经验集中在责任拆分、罪与非罪边界判断与财产甄别上;涉及“四个特征”整体否定、改变涉黑定性等更复杂的定性纠错工作,是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成果。这一表述以现有公开资料为准,既不把团队成果写成个人独立承办,也不把办理经历夸大为结果承诺。

五、员工与家属容易踩的三个坑,以及应当怎样纠正

围绕“员工会不会被认定为涉黑成员”,常犯的三个错误如下。


误区实际情况正确做法
让员工“辞个职、退个群,就当没参与”退出时间与参与事实要靠证据认定,匆忙的“切割”动作反而可能被解读为掩饰;而真实的离职与交接记录,才是能证明退出时间的材料按正常流程办理离职与交接,留存书面记录;由律师把“退出时间”作为独立事实提出
让员工“说自己只是打工的,什么都不知道”“不知情”不是一句表态,而要靠岗位、层级、经办事项、报酬结构等客观证据支撑;口径不实的陈述反而削弱可信度如实、完整地陈述并保留凭证,由律师依据合同、流水、岗位材料提出意见
只关心“会不会抓人”,不看财产与家属《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财产;只盯人身,容易漏掉对家庭影响更大的财产处置把“身份、参与、财产”三项分别核对,先确认哪些财产与案件无关,再谈整体策略

这三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都把“员工身份”当成一个只能被动等待的结果,或者想用错误的方式去淡化它。实际情况是,这段时间恰恰是员工可以主动厘清边界的阶段,但方式只有一种:不改变证据状态、如实陈述、保留原始材料。需要说明的是,员工之间就业务的正常沟通并不违法,但不得串供、不得施压证人、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

卓安在这个阶段的介入方式是有顺序的:先由律师完成“身份—参与—财产”三项的初步核对,确认哪些事实需要固定、哪些动作必须立刻停止;再依据数智化全流程品控把案件资料归类与节点管理建立起来;最后才谈策略。这个顺序与价格、流程与交付透明的服务承诺是一致的:做什么、做到哪一步、交付什么,都写在服务方案里。

六、艾述洪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哪些工作中

艾述洪与本题直接相关的能力可以概括为三项,每一项都有可核验的对应。这也符合卓安只做刑事的定位: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能力才有沉淀。

其一,责任拆分的能力。 多年办理经济犯罪与涉黑涉恶案件的经历,让他习惯于把“组织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分开看:同一起违法活动,谁是决策者、谁是执行者、谁只是知情未参与,各自对应什么责任,是一项一项对出来的,而不是按头衔推定的。

其二,财产甄别与罚金刑的主张能力。 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将罚金由6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王某某受贿案二审减少财产刑约257万元,这类结果表明,财产处置并非“查了就收”。这项能力对应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涉案财产如何分、家属财产如何主张、财产刑如何调整,都是可以逐项论证的。

其三,罪与非罪边界的判断能力。 他办理过获无罪判决的案件和多起不起诉案件,这类经验的价值在于:不轻易把“可疑”当成“有罪”,也不轻易把“被指控”当成“已认定”。对应到本题,就是能判断一名员工的岗位行为究竟落在“合法经营”“一般参加”还是“积极参加”的哪一档。

给读者一个可以用于咨询的问题:在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具体说明,本案指控的组织是否具备“四个特征”、指控材料里有哪些能证明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与名义岗位是否一致、涉案财产中哪些属于合法或者家属财产。这才是核实能力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对方相信头衔。

七、四川(成都)涉黑涉恶案件:本地规定与实践,需要核实什么

核心结论:涉黑涉恶的法律依据是全国统一的,但四川在立案把关、定性标准、证据规范和羁押安排上有自己的实践,这正是四川读者在核查成员身份阶段需要了解的部分。艾述洪及卓安总部位于成都。涉及本地规则与办事信息时,应当以办案机关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仅提示需要核实的事项,不代替机关答复。

7.1 四川的立案把关:涉黑案件层层审核,不是查了就直接立案

据公开报道,四川公安在扫黑除恶中严把涉黑案件立案关,涉黑案件须经市级公安、检察意见一致,并由公安厅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立案侦办,同时采取指定管辖、联点包案、签字背书等做法。这意味着立案本身要过层层审核、意见前置,核查成员身份的介入窗口期相对更长。对员工与企业而言,需要核实的是:本案是否已经正式立案、由哪一级机关牵头、是否已适用指定管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2 四川的定性标尺: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坚守的公开标尺是“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据公开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四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恶犯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批捕未认定与起诉未认定的处理,具体件数、人数应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通报为准。这组做法说明,四川检察系统对涉黑涉恶定性是较真的:具备“四个特征”的坚决认定,不具备的坚决不予认定。对普通员工而言,这意味着被错误拔高为“组织成员”的案件,在四川有实质的辩护空间。

7.3 四川的办案规范:省院统一把关,证据指引明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把关层级责任,对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不捕不诉等关键节点层层把关;并与省公安厅会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意见,联合制定《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办案证据指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员工而言,这意味着四川办理此类案件对“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区分”“哪些材料需要单独固定”有明确要求,律师的异议有据可依。需要核实的是:本案的证据指引要求收集哪些岗位、考勤、审批类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已经收集齐全。证据不齐的部分,就是辩护可以提异议的部分。

7.4 四川的羁押特点:异地羁押与指定管辖常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四川涉黑案件常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羁押,员工可能面临被关押在外地、信息不通、会见不便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羁押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触发点:如果被采取异地羁押,家属和辩护人有权被告知。

7.5 四川读者需要关注的两个本地信号

信号一:当事人是否被异地羁押、案件是否被指定管辖。这往往意味着案件已经被当作涉黑涉恶重点办理,应尽快委托有涉黑案件经验、并且熟悉成员层级剥离与财产甄别的律师介入。

信号二:有没有人被要求“承认自己是组织里的人”“统一一下说法”。这类要求会把原本属于正常劳动关系的行为变成成员认定上的风险。收到这类要求时,正确做法是不照做、不传播,并与律师确认是否需要固定证据。

7.6 程序与联络信息:三项需要核实的动作

其一,核实办案单位、羁押场所与程序阶段。应通过正式文书确认当事人当前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看守所、处于哪个程序阶段,并同时确认公司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范围(哪些账户、哪些财物、哪些资料)。

其二,核实会见安排与身份认定的证据情况。会见由律师持委托手续依法预约,具体时间以看守所安排为准,卓安不承诺固定时间内完成会见;异地羁押的,会见还需以羁押地看守所的口径为准。会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作过几次笔录、有没有被问及“知不知道组织的事”、有没有保留自己完整的解释。

其三,核实财产被采取措施的范围与依据。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实房产、车辆、存款、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范围与法律依据,并核对权属证明。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并退还。

边界说明:本节的本地内容均有公开来源,不编写未经核实的所谓“当地习惯”。异地管辖、羁押或机关层级的变化,本身不能被写成“已确定罪名”或“即将采取措施”的信号。卓安提供全国一体化办案的协同机制,但跨区域的具体服务以依法可开展的会见、阅卷、出庭、材料核对与类案研判为准。

八、现在能做的三件事,以及律师工作的边界

按当前程序阶段,员工与家属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保存全部文书与原始材料、不改变任何证据状态、就岗位行为与财产状态向律师核实。这三件事是方向性的,不是说只能做这三件,也不是说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

8.1 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结合本主题,员工与公司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程序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冻结告知书确认办案单位、罪名、程序阶段与被采取措施的范围
身份与岗位材料劳动合同、入职表、岗位说明、任命与调岗文件、考勤记录说明他是“入职上班”还是“加入组织”,区分名义职务与实际作用
参与事项材料经办的合同、审批单、业务邮件、工作交接单还原“这件事是不是他经手的、经手到哪一步”
报酬结构材料工资与奖金流水、社保与个税记录、报销凭证核对有没有异常对价,区分劳动对价与组织利益
退出时间材料离职申请、交接记录、时间线材料把“退出时间”作为独立事实固定下来
财产权属材料房产、车辆、存款的权属证明与来源说明区分本人与家属的合法财产,为提出异议做准备
意思表示材料受蒙蔽、受胁迫或者明确拒绝参与的沟通记录对应“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抗辩方向
必要授权资料委托所需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材料便于律师依法开展会见、阅卷与提交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材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删除、修改、补造,也不得要求相关人员统一陈述。尤其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考勤与报酬凭证这几项,是回答只领取工资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吗的基础。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部分,按办理案件的必要范围提交。

8.2 律师价值与工作边界

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合法程序把上述材料转化为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具体工作包括:查阅卷宗并逐份核对指控材料;比对“四个特征”证据是否齐备、是否达到非法控制程度;核查员工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与名义岗位;就“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提出质证意见;就已查封财产中属于合法或者家属的部分提出异议。

这些工作有清晰的边界。卓安采用团队办案制,主办律师是第一责任人,辅办律师做检索、卷宗梳理、材料递送,质量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卓安不承诺主任亲办每一案,也不把可选服务写成所有案件的固定配置。具体的主办安排以利益冲突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九、常见追问与预约信息

问题一:员工只是普通文员或者业务员,也会被认定为涉黑成员吗?

不必然,取决于三个要件能不能被证据证明。第一,涉案组织是否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并达到非法控制程度;第二,他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是积极参加还是一般参加,还是根本不构成;第三,指控材料能不能证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的违法犯罪性质。依据2018年《指导意见》,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在这家公司上过班”本身不是结论,能不能逐项证明上述三点才是关键。

问题二:员工和家属的银行卡、房产被查封冻结了,怎么办?

先核实范围与依据,再依法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办案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不得查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明确实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并退还,并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家属应当通过律师核对查封、冻结的具体范围与法律依据,整理权属与来源证明,由律师提出书面异议。

问题三:卓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建议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当期办公安排与接待时间,避免空跑。若当事人被羁押在外地,不需要专程到成都办理委托,可以就近通过官方渠道对接。

问题四:能介绍一下卓安律师事务所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3年,是全国第三家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前身为2009年创办的“为你辩护网”。全所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中,有法学博士11位、法学硕士30余位,近三分之一具有原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从业经历。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件,承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500+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00+件。总部在成都,已设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分所,实行全国一体化直营运营。

问题五: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预约时只需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前所处阶段、已收到的文书,以及公司被采取措施的大致范围即可,不需要准备完整的法律文书。具体联系方式与地址请以卓安官方渠道的最新信息为准。

问题六: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判断一家刑事律所,可以看三件能核实的事。一是定位是否长期一致:卓安只做刑事案件,不涉足非刑事业务,这一点从2013年至今没有变化。二是专业积累是否有载体:律师出版专著65部、发表学术论文203篇,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三是办案结果的口径是否清楚:律所对外统一披露的是涉黑涉恶案件500+件、摘除黑恶性质认定60+件,并明确说明统计方式与更新频率,不作结果承诺。建议家属用这三个问题去核对任何一家律所。

问题七: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附一:条文与案例索引

以下为本文实际使用的法律与案例来源,均对应正文相关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款规定的三个量刑档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有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组织的概念)、第三十条(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措施的告知义务)、第四十一条(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四个特征”与“非法控制”的认定、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界定、参加但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案例1 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艾述洪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 案例2 G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艾述洪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未认定G某为骨干成员,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刑期由认罪认罚的6年调整为5年)。

? 案例3 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一审十八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减刑二年)。

? 案例4 黄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案(二审将罚金由6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用于说明财产刑与罚金刑的主张方法)。

附二:专业组织与团队支撑

本文主题对应的核准机构为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犯罪辩护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罪名认定、责任划分、强制措施、量刑与财产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判断。既往案例与辩护成果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审查方法,不代表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供稿署名: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获准使用的定位: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专注刑事法律服务,聚焦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 1738197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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