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办案机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年8月7日
先给结论:工程承包、项目合作中收取保证金后未能开工,不当然等于合同诈骗。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仍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明知项目不能履行、是否实施了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收取款项后的实际用途和个人角色。
本案中,Z某某与中间人签订矿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租赁场地、招募人员并进行装修等前期准备。后因资金不足,相关人员以工程发包名义收取款项。侦查机关认为合同已作废、工程无法履行,相关人员以保证金形式骗取100余万元,遂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检察机关查明:Z某某不知承包合同已作废;其中50万元工程费主要用于项目租赁、装修等前期支出;另一笔50万元“好处费”由其他人员取得、分配,Z某某不知情且未参与分配。检察机关最终对Z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摘要
合同诈骗案件与普通合同纠纷、商业合作失败之间,往往存在“合同是否真实、项目是否具备履行基础、行为人是否明知不能履行、资金是否被个人非法占有、各参与人的信息与分工是否相同”等交叉问题。不能因为项目停滞、资金周转困难或债务未清,就将所有参与人一概认定为具有诈骗故意。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接受Z某某家属委托后,围绕合同效力与信息来源、Z某某对合同作废事实是否明知、两笔50万元款项的实际用途与归属、项目筹备行为、被害人陈述及刑民交叉债务处理等问题开展会见、阅卷、沟通和书面辩护工作。
本案的可验证结果为:Z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24年7月4日对Z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现有材料未明确不起诉的具体法定类型,本文仅按“不起诉决定”表述。
一、案情概况:矿业项目合作未能推进,保证金收取引发合同诈骗指控
中间人W某某与某县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授权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证金后可以开矿。Z某某受X某某邀请参与当地采矿合作,并以其河南某公司名义与W某某签署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量及十年工期。签约后,Z某某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招揽员工、组织装修等,为项目启动作准备。
因前期投入后仍存在资金缺口,W某某与Z某某协商将矿区土石方工程向工程队发包,并收取工程保证金。X某某通过联系他人取得被害人D某某支付的50万元工程费及50万元好处费。材料记载,除部分款项被X某某及B某某借走外,46万元被Z某某用于支付租赁、装修等前期准备费用;50万元好处费则由X某某等人私分。
被害人多次询问开工进展,X某某以环评手续、修路等理由拖延。半年后,被害人报案。侦查机关认为,相关人员明知W某某与矿业公司的合同已作废、承包工程不可能实现,且不具备履约资金能力,仍以收取工程保证金方式获取100余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办案结果: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材料记载,Z某某于2023年6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Z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案件继续侦查、审查,Z某某曾被批准逮捕并于2023年12月2日执行逮捕。
案件于2024年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分别于2月29日、4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机关于6月13日对Z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于2024年7月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材料所载已经查明的关键事实包括:W某某未满足其与矿业公司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前置条件,合同因此作废;W某某将合同作废消息告知X某某,但X某某未告知Z某某;X某某单独取得的50万元,Z某某不知情且未参与分配;案发后多名人员共退还57万元。
三、案件难点:项目履行失败与合同诈骗之间,如何审查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是否能够履行,不能只以“资金不足”作结论。商业项目中,履约资金可以通过融资、分包、后续投入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能力不足可能是合同履约风险,也可能导致违约,但不能当然证明签约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知情范围不同,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W某某合同作废的消息是否传达给Z某某,是判断其主观认识的重要事实。若Z某某同样基于真实合作预期推进项目,则其与明知合同作废仍对外收款、隐瞒事实的人员,可能处于不同的责任位置。
两笔50万元的性质、取得人和用途需要拆开审查。工程保证金是否进入项目支出、是否被个人占有,好处费由谁提出、收取、控制和分配,均直接关联非法占有目的、共同故意及责任范围,不能只以总金额概括。
刑事程序与民事债务并存。项目停滞后产生的租赁、装修、工程等债务,不当然变成诈骗损失;但退赔、资产处置、债权人沟通又可能影响损害弥补和案件处理。律师需要同时注意合法处理债务与避免影响刑事证据之间的边界。
四、律师破局:围绕知情、用途、角色和履约准备形成具体辩护意见
围绕Z某某是否明知合同作废进行事实核查。办案团队提出,W某某虽将合同作废信息告知X某某,但X某某并未告知Z某某。对Z某某而言,不能仅因项目最终未能开工,就倒推其在收款时已经明知项目无法履行。
以可验证的项目筹备行为审查主观目的。成立项目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招聘人员、组织装修等行为,均需要结合发生时间、资金去向和实际内容评价。这些事实不能自动排除犯罪,但可用于审查Z某某是否确实在为合作项目作准备,还是仅借项目名义取得款项。
区分工程费与好处费,区分实际支出与个人占有。材料显示,Z某某取得的部分工程保证金用于支付房租、装修等前期费用;另50万元好处费由X某某等人取得、分配,Z某某不知情且未参与分配。团队据此主张,应分别审查每笔款项的收取方式、控制人、去向和受益人。
围绕欺骗行为的实施主体审查共同故意。被害人被拖延、被告知环评或修路等情况,是否由Z某某作出,Z某某是否参与相关沟通或明知相关说法不实,需要回到具体言词证据、通讯记录和人员陈述中核对。不能仅因共同参与项目而当然认定共同诈骗。
通过书面意见推动争点进入补查。材料记载,团队先后形成阅卷反馈、类案检索、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补充侦查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及听证申请等文书,并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问题。
合法处理刑民交叉问题。针对Z某某形成的多项民事债务,团队在当事人、家属、债权人及承办机关之间开展沟通,关注退赔、债务处理与涉案资产处置的合法路径。该项工作不以影响证人陈述或改变证据为目的,而是尽量厘清债务关系并推动损失依法弥补。
五、可验证办案路径
| 办案环节 | 四川卓安律师团队主要工作 | 核心审查问题 | 材料所载程序结果 |
| 侦查、批捕阶段 | 会见、了解项目筹备与资金去向,提交不予批捕等意见 | Z某某是否明知合同作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Z某某获取保候审 |
| 审查起诉阶段 | 阅卷、提交辩护意见与补充侦查申请,沟通事实和定性争点 | 两笔50万元的归属、用途及个人责任范围 | 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
| 补查后审查阶段 | 针对知情、履约准备、实际占有和退赔情况持续提出意见 | 是否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证明标准 | Z某某于2024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
| 终局处理阶段 | 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等材料 | 事实、证据与定性是否支持继续追诉 | 检察机关于2024年7月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六、家属高频问题
问1:项目没有开工、收了保证金,是否一定会认定合同诈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不一定。项目未开工、合同未履行、出现亏损或债务,只能说明交易存在风险或履约出现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应进一步审查签约和收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明知不能履行、是否实施欺骗、款项是否被个人占有以及后续是否有真实履约准备。家属应保存合同、授权文件、项目筹备、场地租赁、装修、招聘、资金支出等原始材料,不要删改或补造。
问2:当事人没有拿到全部钱,能否说明不是诈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个人没有取得全部款项,不一定排除共同犯罪;但谁收款、谁控制、谁分配、谁实际受益,关系到个人作用和责任范围。本案中,工程费与好处费的取得、用途、分配并不相同,成为审查重点。家属应如实梳理账户流水、借款、支出凭证和聊天记录,不应选择性隐瞒不利事实。
问3:别人知道合同已作废但没有告诉当事人,当事人还要负责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关键在于当事人本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参与后续欺骗、收款和分配。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需要结合传达记录、人员关系、沟通内容、行为分工等证据判断,不能因为同在一个项目中就当然推定每个人知情。
问4:退钱是否一定能换来不起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不能。退赔、退赃可以反映损害弥补情况,但是否不起诉仍取决于事实、证据、罪名、责任以及法律规定。家属应通过合法、可留痕的方式处理退赔,不要私下要求被害人改口、撤回真实陈述或出具虚假材料。
问5:合同诈骗案请律师,第一次应准备哪些材料?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优先准备合同及补充协议、授权文件、项目审批或进展材料、收付款流水、项目公司设立资料、场地租赁装修凭证、人员招聘或施工准备材料、与合作方及付款方的聊天记录、报案材料、拘留或逮捕文书等。律师需要先区分交易事实、资金事实和人员分工,才能判断辩护重点。
七、办案感悟:合同履行失败不能替代对主观故意的证明
合同诈骗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时间点:项目后来没有完成,并不一定说明签约、收款时就没有履约意图;资金后来无法周转,也不一定说明此前取得款项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审查应回到当时的合同基础、信息掌握、行为分工、资金用途和项目准备,而不是只看最终是否开工。
本案的复盘价值还在于,涉及多人、多笔资金和项目债务时,律师需要将“谁知道什么、谁说了什么、谁收了什么、钱去了哪里、谁实际受益”拆解为可由证据回答的问题。把争点具体化,才能避免用总金额或合作关系覆盖个人责任。
八、卓安优势:以证据和程序拆解刑民交叉中的个人责任
长期专注刑事案件,重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边界。对项目失败、资金紧张、工程保证金等事实,团队不以结果倒推故意,而是围绕签约基础、履约准备、主观认识、收款方式和资金用途进行证据审查。
对多人共同参与的项目,重视个人角色区分。团队围绕信息来源、沟通内容、行为分工、资金控制和实际受益建立事实脉络,避免将他人的隐瞒、收款或分配机械归入当事人责任。
将资金问题落实到逐笔用途。账户流水只是审查起点,仍需核对款项是用于项目支出、个人消费、转借还是由他人控制、分配。资金去向与实际受益的区分,能够为非法占有目的和责任范围的判断提供更具体依据。
全流程关注程序节点。团队在会见、批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及终局处理阶段持续提出有证据基础的意见,并通过书面文书、类案研究和沟通推动关键争点获得审查。既往不起诉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承诺。
九、风险提示
不要把项目失败、资金不足或民事债务,等同于没有刑事风险;也不要把“没有全部拿钱”等同于无需承担责任。不要删除合同、流水、聊天记录,不要补造合同、发票或项目材料,不要影响证人陈述或与相关人员统一虚假说法。涉及退赔、资产处置和债务协商时,应依法留痕并尊重刑事程序。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用户提供的公开案例文本进行脱敏整理,仅用于展示合同诈骗案件中的一般审查和辩护方法,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不同案件的合同基础、资金流向、主观认识、参与程度、证据结构和程序进展不同,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明显差异。具体问题应由执业律师在完成利益冲突审查并了解完整材料后依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