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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私募 | 合规百问001:上市公司股东投资私募基金后,私募基金再投资上市公司会遇到怎样的合规问题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公司法 |788人看过

嘉善私募 | 合规百问001:上市公司股东投资私募基金后,私募基金再投资上市公司会遇到怎样的合规问题?


私募百问

上市公司股东投资私募基金后,私募基金再投资上市公司会遇到怎样的合规问题?


私募金融团队根据近期伙伴客户的咨询,初探了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合规问题,并检索到两个相关的文件:一个是《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一个是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统计。


综合来看:

01


不禁止上市公司股东(其子女)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在未达到5%时,私募资金没有披露自身信息的义务,依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进行备案披露即可。

02


从行政处罚统计的信息看,操纵股市的认定主体是私募基金(上市公司股东作为LP),是否是构成内部交易、操纵股市,这与是不是基金持有关系不大。


一般认为,PE+上市公司的模式更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和操纵股市,所以相关方需要更加注意信息披露和具体操盘行为。具体合规方案的设计需要结合项目的整个交易背景和目的。



附:


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下述合作投资事项之一的,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二)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三)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四)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以上;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合作投资事项。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充分披露私募基金等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二、《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处罚10起。其中,拓璞公司投资总监文宏、凡得基金刘晓东等人利用所知悉的基金账户交易信息,实施“老鼠仓”交易,严重背弃受托人信赖和职业操守,被我会依法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处罚。通金投资控制利用其发行的私募基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操纵了“永艺股份”股价;富立财富在其发行私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依法进行披露和报告;鑫申财富在鑫托宝一号募集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备案,均被我会依法查处。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相关违法违规案件也屡见不鲜,部分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缺失,诚信观念淡漠,背离价值投资,追求短期投机,经营行为屡屡突破法律底线,更有甚者借助基金产品实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我会持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监管力度,通过对各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多发态势,督促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塑造成熟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文化,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树牢合规守约意识,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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