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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合同后发现买到了“凶宅”,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524人看过

签完购房合同后发现买到了“凶宅”,该如何维权?

答:前一阵热播的电视剧《安家》中有这样一段剧情,黄老板受大师指点,买“凶宅”以避血光之灾,恰好女主角房似锦租住的房屋是“凶宅”,于是这套房子得以顺利交易。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只买“凶宅”的购房者是非常罕见的,普通购房者对于“凶宅”心存忌惮,并不希望自己居住的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那么如果签完购房合同后发现买到了“凶宅”,该如何维权?

这里我们说个案例:2018年6月,经XX中介公司介绍,小王与小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将其所有的A号房屋以4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林,同年7月,小林办理了过户。随后在邻居的交谈中,小林听闻小王之子生前居住于A号房屋并且在房屋内自杀身亡,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小王的购房合同。

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房屋买卖时出卖人应当将与房屋有关的影响房屋价值或缔约决策的重要信息告知购房者,购买原房屋居住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A号房屋系小王之子生前居住的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小王未向小林如实说明其子生前的居住情况,虽然其子自杀身亡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该事件对小林购买房屋的意向有重大影响。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出卖人小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违反了诚信原则,隐瞒房屋居住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小林要求撤销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

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凶宅”应该首先判断“凶宅”够不够“凶”,法律意义上的“凶宅”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就是俗称的“横死”。正常的生老病死事件或者捕风捉影的“鬼屋”,都不属于“凶宅”。其次,如果确认是“凶宅”,应当提前准备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转账记录、个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还应当去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了解房屋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死亡原因,请求其出具证明。最后,在做完上述准备后,可以先和卖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对方降低购房款。协商不成的,可以在知道该事件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请求卖方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

 

同学们,关于房屋买卖中的“凶宅”你还有哪些问题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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