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对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579人看过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对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

 

答:常言道,说出去的话犹如泼出去的水,但每个人都可能会遇上想要反悔的时候。昨天我们说到了夫妻立共同遗嘱的继承问题,那今天再探讨一下,共同遗嘱是否允许一方“反悔”呢?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不能可以撤回其在共同遗嘱中的约定呢?

 

这里还是介绍一个案例:老高和前妻离婚后,女儿小童随老高生活。后老高与玲玲再婚,三人一起生活融洽。两年后,老高身患绝症,而玲玲与老高的孩子小亮也即将出生。老高在弥留之际,经律师合法见证,和玲玲共同起草了一份《备忘录》并签字,以此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备忘录》中决定把房产留给小童,存款若干留给小亮。老高去世后,小童向玲玲主张继承房产却遭到了拒绝,玲玲认为《备忘录》将夫妻财产给予他人,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权,应该是无效的。

 

面对玲玲的反悔,小童能顺利继承到房产么?

 

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财产订立遗嘱,是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未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允许其中一方任意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就会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所以一般情况下,共同遗嘱一经订立即可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夫妻双方都应该遵守,不能随意进行单方面的撤销和变更。

 

案例中,老高和玲玲签署的《备忘录》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共同处分协议。鉴于《备忘录》中涉及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互相给予认可的情况下,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从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首先,《备忘录》对内产生合同的效力。对高某和玲玲来说,这是夫妻两人通过协议方式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等事项加以约定,对两人产生合同合意的效力,应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备忘录》对外产生共同行为的效力。对于小童和小亮来说,这是高某和玲玲夫妻二人共同对外作出的处分行为,是二人约定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的夫妻共同行为。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互相许可并给予对方处分这些财产的权利,继而最终共同确认这些财产的归属,对外产生共同行为的效力。

 

最后,玲玲是不是一定不能反悔呢?如果玲玲能够证明《备忘录》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或是受胁迫、欺骗,或是自己为了敷衍老高而立。那么,玲玲可以反悔。此时,《备忘录》中对属于玲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产生效力,而老高的部分仍然可以按照老高的遗愿进行继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