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限制配偶再婚的条款,有法律效力么?
答:有时候,遗嘱人会出于保障遗产能够用于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考虑在遗嘱中设置限制自己的配偶在自己去世后再婚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呢?
举例来说:张某和小玲原本婚后生活很幸福,但在一次体检中,张某被诊断为肝癌晚期。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小玲继承遗产后又再婚,张某便在遗书里面写道:我的三处房产都由小玲继承,但如果小玲今后嫁人,这三处房产归我的父母所有。张某在遗书上签了名,写明年、月、日并摁了手印。那么,张某遗书里限制配偶小玲再婚的条款,是否有效呢?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做的处分或对身后事务做的安排,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遗嘱,都需要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张某所写的遗书中对死后自己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属于自书遗嘱,形式上合法。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相应的遗嘱内容一律无效。同时,《婚姻法》赋予每个人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张某所立遗嘱以小玲是否再婚作为小玲取得相应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显然侵犯了小玲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对于像案例中“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之间产生的“冲突”,一般都会倾向于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而且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婚姻自由直接由法律明文规定。而所谓的“遗嘱自由”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婚姻自由”具有更高的宪法和法律效力。
所以,张某在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时,将配偶小玲是否再婚作为取得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行为限制了小玲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