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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到指定账户,能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吗?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238人看过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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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持有A公司30%的股权,因个人原因,李某决定退出A公司,李某的朋友王某受让了这部分股权,与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了李某持有的A公司3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并在协议中指定了转款的账户。不过,李某和王某此前也曾有过资金往来,王某就顺手转到了从前有过资金往来的账户中了。后来,李某不承认王某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对于王某的转款,李某主张这笔款项并没有转至指定账户,因此不是股权转让款,而是偿还借款。王某非常气愤,因其从未向李某借过钱,王某就提起了诉讼,要求A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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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到指定账户,能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吗?



具体解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目的的确是约束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因受让方没有把股权转让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就简单的否定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显然是不合理的,股权受让方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实际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即使没有将款项支付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但仍然能通过转款数额、转款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股权转让款已支付的,就可以认定已经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公司有义务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在受让股权时,尽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转款到指定账户,有两个方法可以进行“补救”:一是尽量在转款的时候备注,二是转款之后可以发微信确认,比如可以说一句“王总,我受让你的某公司30%股权的300万股权转让款转到你某某账户了,你注意查收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与纠纷。


除此之外,即使受让方真的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也并不是必然不能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那么,只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协议就已经生效,如果股权转让也没有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就有权要求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出让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让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本协议自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如果受让方拒不付款,《股权转让协议》就没有生效,公司没有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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