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丽萍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9日 4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原告王XX为与被告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良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曾合伙经营海鲜楼,后因经营不善,被告要求退伙,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117639元。同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金额为115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65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X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良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叶 清
代书记员郏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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