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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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烜墚主任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35次举报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5)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6)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7)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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