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墚主任律师 00:00-23:59
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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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律师的日常

作者:张烜墚主任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开篇

“从主犯指控到从犯认定”——这是我们为当事人李某争取到的关键转折。在这起涉案货值超千万、偷逃税款达数百万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李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过张烜墚律师带领的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团队长达十个月的精细化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从犯辩护意见,刑期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这个案子,赢在“身份定性”的扭转。



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系香港某贸易公司实际负责人,长期从事化工原料的跨境贸易。2019年至2021年间,境内客户王某(另案处理)向李某采购一批价值约1200万元的进口化工原料。在交易过程中,王某提出希望以低报价格的方式报关,以降低进口关税成本。李某应王某要求,在制作报关单据时虚报了部分货物价格,将实际成交价100元/单位的货物申报为65元/单位,协助王某完成了通关手续。案发后,天津海关缉私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李某立案侦查。2022年,检察院以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犯意的主要实施者为由,将其认定为主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难点

难点一:当事人直接参与了低报价格的核心行为

李某亲自主导了报关单据的制作,在客观行为层面,他是“伪报价格”的直接实施者。司法实践中,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主体往往容易被认定为主犯。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障碍。

难点二:当事人从中获得了交易利润

虽然偷逃的税款最终由境内收货人王某获取,但李某通过这笔交易获得了约60万元的贸易利润。公诉机关认为,既然当事人“从中获利”,就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受益者,进而认定其为主犯。

难点三:境内收货人已被另案认定为主犯

王某在另案中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犯。同一个共同犯罪中,如果一方已被定为主犯,另一方通常会被认为是“次要作用”的从犯——但公诉机关的逻辑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既然王某是主犯,李某作为上游供应商,参与程度更深,反而更应被认定为主犯。这一逻辑给辩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难点四:海关核定的偷逃税款金额巨大

经海关核定,本案偷逃税款达380余万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在如此重的涉案金额下,即使认定从犯,刑期起点也在三年以上。公诉机关正是利用这一金额,试图将李某“钉死”在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次上。

难点五: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较为被动

李某到案初期,由于对国内法律程序不熟悉,在几次讯问中均未充分阐述王某提出低报要求的细节,导致卷宗材料呈现出的样貌是“李某主动策划低报”。这一不利证据格局使得初期谈判非常被动。



辩护策略

面对上述难点,我们在张烜墚律师的主持下,经过多轮讨论,确定了核心辩点:李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而非主犯。我们选择这一策略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从犯意提起的角度看,李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李某是境外发货人,依法不负有缴纳中国关税的义务。真正负有纳税义务的是境内收货人王某。王某为了逃避自身应缴的税款,主动向李某提出低报价格的要求。李某应其要求提供帮助,主观上属“帮助故意”,而非“实行故意”。

第二,从利益归属的角度看,李某获取的是正常交易利润,而非偷逃税款的非法利益。

参考知识库中法院的裁判观点:“薛某华收取的是正常交易价款,获得的是交易利润而不是偷逃税款的非法利益,其没有从犯罪行为中获利,偷逃税款利益全部归属于境内收货人。”本案李某的情况与此高度相似。他收取的货款虽然包含了利润,但这部分利润是基于正常市场交易产生的,并非从国家税款中截留的非法收益。

第三,从行为作用的实质化判断看,李某的行为属于帮助性质。

正如参考案例中法院所强调的:“对行为作用的认定,应结合其在整体犯罪结构中的功能定位进行动态把握。”李某虽然直接实施了低报价格的行为,但从整个犯罪链条来看,他是应境内收货人的要求、为促成交易而采取的协助行为。离开了王某的犯意提起和需求驱动,李某不会主动实施这一行为。因此,他的行为在整体犯罪结构中属于辅助性、次要性的帮助行为。



关键辩护工作

确定了“从犯认定”的核心策略后,我们围绕五个方向展开了具体的辩护工作。

一、调取并梳理关键电子证据,锁定犯意提起方

我们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与王某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总计超过3000条的聊天记录中,我们逐条筛选、编号、制表,找到了王某在交易初期主动提出“能不能按65报”“客户那边成本太高,帮忙想想办法”等关键语句。这些记录清晰表明,低报价格的犯意由王某提起,李某系被动应允。

二、对比市场价格与交易价格,证明当事人收取的是正常货款

我们委托了一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对交易期间同类化工原料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了比对分析。评估报告显示,李某向王某收取的单价(实际成交价100元/单位)接近市场平均水平,不存在因偷逃税款而加价的情况。这一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当事人通过犯罪行为超额获利”的指控。

三、调取另案判决书,构建主从犯的对比论证

我们调取了王某另案生效判决书(案号: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其中明确认定王某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犯。我们据此向法院提交了《主从犯对比分析意见书》,详细梳理了王某与李某在犯意提起、行为实施、利益归属三个维度的差异,论证李某的作用明显小于王某,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

四、撰写详实法律意见书,逐条回应公诉机关的逻辑

针对公诉机关“李某直接实施低报行为应属主犯”的观点,我们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共同走私犯罪中“组织、指挥、策划者”“积极实施者”与“次要帮助者”应予以区分。李某虽然实施了低报行为,但其行为是在王某的指挥和安排下完成的,不应等同于主动策划、积极推动犯罪的“首要分子”。

五、庭前会议中与公诉人充分沟通,争取法院关注

在三次庭前会议中,我们均向合议庭强调了“实质化判断”的裁判思路。我们引用了参考案例中的裁判观点:“相同的行为形态在不同犯罪情境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截然不同,故对行为作用的认定应秉持灵活立场。”我们指出,低报价格这个行为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定位。李某的角色更接近一个“帮手”,而非“主导者”。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系应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低报价格行为,犯意由境内收货人提起,李某未获取偷逃税款利益,所起作用为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法院对李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相比公诉机关最初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这一结果实现了质的突破。李某当庭未表示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一结果印证了我们最初判断的核心逻辑: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对境外发货人的身份定性,必须回归到犯意提起、利益归属和行为作用的实质化分析上来。这也是张烜墚律师在办案中反复强调的——“不看行为表象,看功能定位”。



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的全过程,我们提炼出该类案件中几个一般性的辩护要点,供同仁参考,也帮助潜在客户理解这类案件的突破口在哪里。

一、把握身份特征与纳税义务的关系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关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境外发货人通常不属于中国关税的纳税主体,这一身份特征决定了他们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行为性质——他们无法独立完成偷逃关税的行为,只能通过帮助境内收货人来间接实现。这一法律逻辑是争取从犯认定的基础。

二、关注犯意提起的节点和证据

犯意由谁提起,是从犯认定的核心要素之一。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调取交易双方的通讯记录、邮件、合同等书证,还原犯意形成的完整过程。如果能够证明犯意由境内收货人提起,境外发货人系被动配合,那么从犯认定的可能性将大幅提高。

三、区分交易利润与犯罪收益

这是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个角度。司法机关往往简单地将“从交易中获利”等同于“从犯罪中获利”。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交易利润基于合法贸易产生,犯罪收益则直接源于偷逃的税款。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第三方价格评估、市场行情比照等方式,证明当事人获取的利润属于正常交易范畴,而非从国家税款中分食的非法利益。

四、系统梳理另案判决,构建主从犯对比逻辑

如果同案的其他当事人已被另案处理,其生效判决书是重要的辩护工具。通过对比分析,清晰展示两名当事人在犯意提起、行为分工、利益归属上的差异,能够帮助法官快速形成主从犯的认知框架。

五、坚持实质化判断,避免被行为表象误导

这是我们想特别强调的一点。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容易陷入“谁动手谁主犯”的思维惯性,但这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一个直接实施了低报价格行为的发货人,完全可能只是辅助角色;一个没有亲自经手报关单的收货人,完全可能是幕后主使。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引导法庭穿透行为的表象,看到各行为人在整体犯罪结构中的真实功能定位。

“每一个走私案件的背后,都有一套国际贸易的规则和逻辑。我们不懂贸易,就审不好走私。”——张烜墚律师在案件复盘会上的总结

这句话道出了这类案件辩护的深层逻辑:只有理解了合法的交易规则,才能识别出违法行为中的真正主导者;只有尊重商业的真实逻辑,才能避免以偏概全的“一刀切”定性。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精细化、专业化的视角办理每一宗案件,帮助每一位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公正的评价。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朋友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评估。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初步的案件分析与策略建议。

联系方式:可搜索“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获取详细地址与咨询渠道。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案例系经脱敏处理的办案复盘,当事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信息均已隐去。文中观点仅为辩护策略的逻辑分析,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任何承诺。每个案件均有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法律适用场景,具体案情需以律师的专业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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