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户承包的责任田不属于个人遗产。如果该家庭已绝户的,即使在承包期内,也应由发包方即村集体收回。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但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不难看出,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对林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即商品化承包)的土地,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而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没有明确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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