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人愿意替债务人还款,债务人就不用还了?

发布者: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92人看过


什么是债务承担?通俗的讲就是出现一个第三人,愿意单独或是共同与债务承担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是希望和债务人一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的,并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希望取代债务人,独自承担债权人债务的,也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这种情形下,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对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因债权人需要评估第三人的偿还能力,防止债权不能实现。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钱某

被告:赵某

被告:陆某

被告:王某

20166月1日,被告赵某向原告钱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人赵某向出借人钱某借款200万元,承诺于201612月1日归还所有本金,利息以月息1.5%计息。当日,钱某通过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汇入赵某的银行账户。嗣后,赵某连续通过银行转账向钱某支付借款利息13.5万元。

201611月22日,钱某与被告赵某、陆王某签订《声明》一份,载明:“今王某、陆钱某关于200万元借款及还款事宜作如下承诺:利息每月按时以3万元支付;关于钱某200万元贷款到期,王某、陆于贷款到期5日前打到钱某贷款账户上,同时钱某承诺贷款续贷继续贷给王某、陆,使用至3个月满(必须在12月10日前打到钱某账户)。王某、陆“声明人”处签字,赵某“中间人”处签字,钱某签署“同意”。《声明》签订后,三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钱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结果】

赵某返还钱某借款200万元,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某

被告:孙某

被告:吴某

20145月,孙某中标工程后急需资金,遂请吴某帮其联系借款。后吴某介绍战友黄某孙某洽谈借款事宜。黄某确认孙某中标工程属实后同意借款50万元给孙某。同月12日,孙某收到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50万元借款,孙某黄某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双方重新约定:孙某从原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孙某收回原借条并重新出具借条。此后,孙某通过银行转账15万给黄某后未再还款。20168月20日,黄某孙某因还款事宜发生争吵至吴某家中。争吵中,孙某离开吴某家,吴某以自己的名义给黄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175月21日前归还。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要求吴某还款,吴某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偿还。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50万元。

【判决结果】

判决吴某偿还黄某借款余额43万元。

【本案结语】

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明示与默示之意思表示,以区别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可以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免责债务承担合同以及原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免责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情形分析。依据常理,显然在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第三人时,债权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 合同表示其同意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之内心意思,一般无须再由债权人的行为推知。而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在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情形,成立免责债务承担以债权人的同意为要件。此处理解“债权人同意”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需有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已就全部债务转移于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达成合意这一债权人“同意”的对象存在;二是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免除债务是明确向第三人或原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明确向第三人与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