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发布者: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701人看过


间借贷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对还款是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对还款方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而对出借方而言,会主张还的是利息;那么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时,前期归还的款项应如何界定?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性质如何,约定多少金额比较适宜?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

被告:A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

被告:黄某

被告:刘某

案件概述:

2017年9月17日,被告A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订立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即2017年10月16日归还,若逾期归还,被告将承担每日5千元的违约金,被告孙某、黄某、刘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以及2017年9月25日分两次合计将100万元通过划账转入A公司的账号。后被告黄某为履行自己的担保之责,曾于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29日、20182月2日通过银行汇款以及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李某分别归还过人民币40000元、48000元、88000元以及48000元,合计224000元。其余借款尚未归还,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本金858083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按2018年23日后的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孙某、黄某、刘某对上列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孙某、黄某、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结语】
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类似于预期利息,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可要求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结论。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