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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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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高瑞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公司法 |191人看过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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