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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警示:高空抛物,这是犯罪!

发布者:胡静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273人看过

一、热点案例

20215270时至1时,家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明阳文苑小区的段某某因家庭琐事和妻子争吵后,为发泄情绪,从自家20楼的厕所窗户中向外抛掷衣物、化妆品、玻璃制品、铝合金衣架等物品,致四楼两户人家的玻璃房玻璃、地板砖损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716日以高空抛物罪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719日,会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成为今年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凉山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二、释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为发泄情绪,从20楼抛掷物品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财物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

三、做文明人,杜绝高空抛物

近些年,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立法机关不仅在刑法中增设高空抛物罪,在民法典中也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追责事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公安等机关应当承担的调查义务。基于此,成都律师建议大家:

1、遇到高空抛物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选择报案,由警方介入追究高空抛物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从民事角度追究高空抛物人的侵权责任。

2、我们每个人也应当从自己做起,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杜绝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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