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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后的债务,为何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者:胡静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消费权益 |470人看过

一、案情回顾

2012年5月,莫女士已经离婚3个月的前夫彭某以夫妻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之后逾期欠款60多万元。前夫被告上法庭,莫女士也成了被告。

据调查发现,莫女士前夫彭某申请的是成都农商行的“商汇通”信用卡,配偶信息一栏填着莫女士的个人信息。此外,彭某还提交了与莫女士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莫女士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因为之前和丈夫一起办公司,公司业务经常需要用到莫女士的身份证,所以为了方便起见,莫女士准备了很多份签好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放在公司。

二、律师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术语,即“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在未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前提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人虽为无权代理,但从外部表象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表见代理人持有公章、授权等。同时,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表见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本案中,莫女士和彭某虽已离婚,但她在离婚后未及时收回带有自己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且未通知银行,彭某的行为已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在法律上产生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即莫女士也需要对前夫彭某的贷款行为承担责任。当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被代理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此,本案中,莫女士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彭某主张赔偿。

在此,成都律师善意提醒大家: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结束后,一定要及时收回带有自己签名的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一旦遇到此类事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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