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去男方户籍地,而是在其居住地起诉是可以的。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咨询。
8年
30次 (优于95.8%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8%的律师)
31155分 (优于98.5%的律师)
一天内
14篇 (优于99.3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