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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90%的人不知道!

发布者: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563人看过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90%的人不知道!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打借条的情况。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打借条其实也是有讲究的:

打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

1.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M父子向朋友N借款X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M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N名字中的一个字写成了另一个混淆字。N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N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N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N将M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N的主张,但N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A向B借款X元。在B要求A书写借条时,A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B,B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X元交给A。之后B向A索款时,A不认账。B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A所写。后经法院查证,A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 利用歧义

案例:A借B  X元,向B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A归还Y元,遂要求B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B出具借条一份:“A借B现金X元,现还欠款Z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B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A仍欠其Z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 以“收”代“借”

案例:M向N借款X元,为N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N  X元”。N在向法院起诉后,M在答辩时称,为N所打收条是N欠其X元,由于N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N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 财物不分

案例:S给Q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S写道:“今欠Q芝麻油毛重X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师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 自书借条

案例:D向Z借款X元,Z自己将借条写好,D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Z持D所签名欠条起诉D归还借款X元。D欲辩无言。后查明,Z在X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D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师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 两用借条

案例:A向B借款X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X元,A”。后A归还该款,B以借据丢失为由,为A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Z持A借条起诉要求偿还X元。

律师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8. 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L与S商量借款X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L写到:今借到S现金X元。S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之后S以L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S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写借条,要注意这8点

①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②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③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④ 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⑤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⑥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⑦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⑧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① 借款文书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② 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③ 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④ 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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