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二)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3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存款人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100万元不满3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500万元不满1.5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5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案件的犯罪数额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超过量刑建议起点规定人数的50%或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罚金刑】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1)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数额。
(3)单处罚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幅度内建议。
3.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八万元的幅度内确定罚金建议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可以增加三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缓刑】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1)清退全部吸收资金的;
(2)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全部吸收资金的;
(3)虽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但与被害人达成资金清退
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2)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信用卡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2)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2)确因学习、治病急用?等原因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1)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二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四万元的数额。
(2)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二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五万元的数额。
(3)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五万元为罚金刑的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三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缓刑】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赃款退缴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使用多张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未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故意伤害罪
【主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伤害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或者大部分未赔偿的
(2)致多人轻伤的;
(3)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1.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致人轻伤的;
(2)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
(3)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2)致一人轻伤的;
(3)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4)因亲友、邻里、同学或者同事间的纠纷引发的。
2.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情节的;
(2)使用或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身体的;
(3)两年内曾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受过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六)非法拘禁罪
【主刑】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2.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从重量刑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20%。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6)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从轻量刑情节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以下。
【缓刑】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拘禁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2)持枪支非法拘禁的;
(3)为索取套路贷、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