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越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某建公司承建被告某芳公司的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何某某施工,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水电安装工程。但被告某建公司在原告完工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遂欲通过诉讼方式追回应得工程款。
代理过程:
原告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通过与原告交谈及对原告提供的全部案件有关材料进行研究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证据情况,为原告制定了最优诉讼策略。
本律师在研究案件材料之后,认为本案关键事实在于,分包合同中对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被告某建公司与被告某芳公司之间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款项的内部文件。
通过向法庭提供该两项证据并对其剖析,法官予以采纳本律师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及内部结算文件,可以证明某建公司和某芳公司已完成结算、确认结算,被告某芳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建公司应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工程款约一百一十多万元,被告某芳公司在欠付某建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即上述一百一十多万元范围内)对原告何某某承担(付款)责任。
结果简述——在律师代理下,原告何某某讨回应得工程款一百一十多万元。
律师建议:
1.施工人承揽分包人或发包人的工程,应当及时与分包人或发包人签订合同,以证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施工人完成其所承揽的工程后,应当及时与分包人或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应当加盖分包人或发包人企业公章。
3.施工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材料等,以备日后起诉追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