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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寓之四

发布者:孟杨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32人看过

一、

情人节将至,暗恋林宛瑜很久的陆展博想给林宛瑜买一件情人节礼物。他发现林宛瑜看上了杂志上的一款红色大衣,于是找到吕子乔,让其帮忙购买那件大衣,因为吕子乔说他有打折的渠道。



在这一情节中,陆展博和吕子乔之间形成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这里,吕子乔是代理人,他代替陆展博购买大衣,陆展博是被代理人,购买大衣的效力是对他发生的。

二、

而后吕子乔并没有亲自帮忙购买大衣,而是擅自委托了楼下邻居小黑帮忙购买。如果陆展博允许或者追认由小黑代为购买,则构成复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三、

后来吕子乔将购买好的大衣精心包装并放在桌子上,原本是打算由林宛瑜收货,算是陆展博给林宛瑜的惊喜。但不巧的是大衣却被美嘉误以为是送给她的礼物,因而穿走。在这个情节当中,实际上构成了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吕子乔和陆展博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陆展博和林宛瑜之间的赠与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赠与人是陆展博,受赠人应当是林宛瑜。只不过赠与人的行为是由代理人吕子乔代为实施,陈美嘉误收礼物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



四、

与此同时,曾小贤正在销售灭火器。他抱着灭火器对楼内的住户逐一推销,曾小贤的推销行为构成合同法中的要约。所谓要约,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内容具体明确,第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曾小贤连一瓶都没有卖出去,于是他找到胡一菲请教。胡一菲告诉他销售灭火器应当有自己独特的一套动作,方便人们记住。在我国商标法中,动作不能成为商标。后来,曾小贤打算向胡一菲推销灭火器,结果胡一菲在做巧克力时,碰巧锅着火了,此时恰好需要曾小贤的灭火器。此时,胡一菲要求使用曾小贤灭火器的行为构成承诺行为。二人之间关于灭火器的买卖合同就此成立。所谓承诺,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指的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期的法律公寓就到这里了,各位小伙伴,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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