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律师分析】
这里面的关键有这么几个:
1、如果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那么就无权拒赔。
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并不能拒赔,还得是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在诉讼中,法院会审查未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核保,如果虽然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但未告知的情况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的,那么就不能解除合同。
3、即便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还“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这时保险公司只是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能说还有权拒赔。
4、投保人如果是故意不告知,那么被拒赔当然没有问题。如果投保人是重大过失没履行呢?还得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所以保险公司要么得证明投保人是故意隐瞒疾病,要么得证明没有告知的事项和理赔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才可以。
试想,投保前只是做了一个医学检查,还没有确诊,或者可能只是一个常规的体检,怎能说就会影响投保后的疾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