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见,通俗讲就是不能解约就不能拒赔,而解约受到“两年”的时间限制,这个“两年”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