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10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于2008年4月1日被某人寿保险公司聘用为保险营销员,2013年起诉时已离职。李某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保险公司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当参加营业部早夕会,不参加的将扣款,截止李某离开前,其被扣除的未参加早夕会的扣款达2万余元。李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
二、法院审理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交李某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均以李某和保险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三、律师点评及建议
很多人不清楚的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这一点是被《保险法》所认可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李某诉讼中想索要的是早夕会扣款,其实保险公司为了管理保险代理人队伍,也需要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但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不能用《劳动法》上的考勤制度进行管理,故采取了召开早夕会的方式,如果不参加,将扣除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
李某其实如果想要回扣除的费用的话,就不应当提起劳动仲裁,而应当按照《保险代理合同》主张扣除的佣金费用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那么扣除款项是不合法的,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