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很多人购买人寿保险的时候,在填写投保书时往往忽视对“身故受益人”指定明确的人员,一是不懂,二是保险业务员往往在身故受益人上代为填写“法定”。而“身故受益人”不指定明确的人员后续会带来很大的纠纷,下面就是一起我亲办的案件。
一、案件简介
赵某梅与赵某丙原系夫妻关系,原告赵某甲为二人婚生子。赵某梅是被告赵某山、赵某花的子女。2013年11月25日,赵某梅与赵某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赵某甲由赵某丙抚养。
2014年1月27日,赵某梅自杀身亡,生前立有遗嘱一份,遗嘱中载明:赵某梅投保的两份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所得款项给其父母被告赵某山、赵某花。
赵某梅身故后,被告赵某山、赵某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山、赵某花就赵某梅遗产分配产生纠纷并在法院诉讼。
针对赵某梅投保的两份保险公司的保险,原告赵某甲起诉被告赵某山、赵某花、保险公司要求依法分配保险金。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因赵某梅身故赔付的20万元保险金,应归被告赵某山、赵某花所有,保险公司赔付正确,故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及建议
这起案件中,原告赵某甲和被告赵某山、赵某花是孙子起诉自己的爷爷、奶奶。很显然,孙子不满10周岁,起诉均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赵某丙操作。而赵某梅的自杀身故使本已解除的姻亲关系更是雪上加霜。
纠纷的起因就是赵某梅购买的两份保险,“身故受益人”填写的是“法定”,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身故受益人”填写的“法定”属于约定不明,保险金按遗产处理。那么实践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就会要求赵某梅的合法继承人共同办理理赔手续领取理赔款项,事实上由于赵某梅和赵某丙离婚,两家形同水火,是无法办理理赔手续的。也正是考虑到此,赵某梅才会在遗书中写道保险理赔款项给自己的父母。
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款的支付是相当严格的,对赵某梅的遗书是不会承认的(对于保险公司讲,遗书难辨真假),故往往会拒绝理赔,等待所有继承人到齐后才赔付。
好在此案在理赔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曾经咨询我是否应当赔付,经综合分析后,为避免客户的纠纷和诉讼成本,我建议了正常的赔付。但这是极个别的例外。
如果赵某梅想把这笔保险理赔款给自己的父母的话,应当去保险公司做“身故受益人”的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会出具批单,明确载明“身故受益人”是“赵某山、赵某花”,而且这样做根本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这样赵某山、赵某花就可以顺利成章的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戴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