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孙某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配偶王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0万元。
2016年12月王某在单位体检时发现转氨酶偏高,2017年9月份复查发现肿瘤标志物超标。后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8日在武警总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肝癌。2018年3月申请理赔。因申请理赔时提交的2017年10月31日住院病历、2017年12月4日住院病历中既往史均显示:“2012年体检时发现乙肝”,故2018年7月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金拒赔。经查,王某于2012年9月在单位体检时检查为小三阳,同年在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办理大病门诊,后未再住过院。
该案代理原告向保险公司起诉索赔,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
并非保险公司所有的拒赔,其依据都是充分、合法的。如本案一样,虽然被保险人王某在投保前于2012年体检并住院治疗,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1、投保时未要求投保人签字,则根据人寿保险“无询问,无告知”的原则,不能拒赔;
2、保险公司超过30天拒赔,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
所以保险公司拒赔依据不充分,故不得不调解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