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我所表述的并非是无关紧要的东西,就取上文中表述的“二级特许”,实务操作中的合同,以及是否有权再行授权特许权,均牵涉“二级特许”的基础法律知识。
我只是一步步剖析完整“加盟”中的各项问题。
除了上文因特许方式上的四种分类,如果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权形式,又可分为三种。
生活中常见的是“经营模式特许”,路边看到的加盟店,几乎都是采取这种模式,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广告宣传等,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被特许人在公众眼中,就等同于特许人,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运营营销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比较好判断的方式就是:开在不同地方的同一品牌商店,从店铺内外景、布局、宣传来看,是否相同类似或者有关联,是的话,大部分属于“经营模式特许”。
正如“一点点奶茶”一般,无论多少的门店,让你第一眼看上去,就是可以画上等号。
平时在生活中接触到的另一种频繁出现的是“产品-商标特许”,这类型其实很好理解,上文所提的“一点点奶茶”,所有门店中均只是售卖该商标、商号的产品,不掺杂其他任何商标商品。但“产品-商标特许”,是允许被特许人仍保持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和上面一种特许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控制力没那么强。
我们平时也接触过最后一种特许模式,甚至可以说都接触过,这种称之为“生产特许”。最经典的莫过于可口可乐的灌装,被特许人投资建造灌装厂,或通过OEM(代工生产)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专利、技术等来加工制造,被特许人不直接进入消费链中,实际的销售均非被特许人参与。
如果提分类,实在是太多不同划分方法了,所以分类就目前这两大方法,不多赘述。对特许经营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后,将按照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