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真的能让过去的债务一笔勾销吗?假离婚真的有用吗?今天这个案例说明了答案:不能。
【简要案情】
2017年,黎女士前夫赵某与张某签订签订投资协议失败,导致欠款本金及利润120万元。2020年,黎女士同前夫离婚,并获得家中绝大部分财产。2023年,债权人张某权人二次起诉后,将女方追加,并最终由法院判决女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这个判决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不知情”不等于“不担责”。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规则】
1、共债共签(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盖章或一方事后追认(如微信、短信确认“愿意共同偿还”),只要有共同意思表示,该笔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等都不影响共同债务的认定。
2、家庭日常需要(一方名义为家庭生活):债务用途为家庭日常生活(如还贷、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支出等)。比如举个例子,男方在外借款给孩子交了2万的学费,女方说不知道这个是借款不同意承担,这是不成立的,这种日常需要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如果配偶主张不是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等。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一方名义大额债务):如果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如大额借款、对外担保、投资等),原则上需债权人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比如夫妻一方借款100万用于非家庭经营所需的个人投资、购买奢侈品(非家庭必需)等,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法举证用于共同生活 / 经营的,配偶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基本举证的,则可能需要配偶举证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重点不是在于是否知道或是否签字,而在于钱去哪里了。
【常见误区】
问:部分债权人认为婚后一方借的钱,默认是共同债务,应该夫妻一起诉?
答:错!《民法典》实施后,不再“推定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
问:房产证写两人名字,借款就一定是共同债务,对方说借钱用于买房的。
答:错!需要举证借款的实际用途,否则若借款为一方个人使用(如赌博),即使房产为共同财产,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问: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就是债务方承担,债权人不能找我了?
答:错!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债权人仍可起诉夫妻双方,但配偶偿还后可向约定承担方追偿。如果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导致负债一方失去偿债能力,法院很可能会撤销或调整分割方案,以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假离婚、真逃债”。
【那如何避免“被负债”?】
1.大额借款,坚持“共债共签”。对于配偶的大额举债,尤其是投资、经营类借款,最稳妥的方式是要求自己一同签字确认。这既是权利,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2.账户相对隔离,避免混同。?尽量避免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长期、大额出借给配偶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
3.离婚时,务必厘清债务。?
4.保留“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果长期分居、经济独立,或能证明配偶借款完全用于其个人事务(如赌博、赠与外人),注意保留分居协议、各自的收支记录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5.婚姻期间多了解你的另一半,比如工作、收支等。以本人代理的案件为例,曾将男方在外做工程项目的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曾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等将男方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几个案件中,女方都坚持不知道男方是借款或者有欠款,均没有共债共签,最终法院也还是判决共同偿还债务。
6.创业型家庭请注重债务隔离方案,可签署相关协议、通过股权架构、协议等方式隔离债权债务,避免被共债或者连带。
【那如果此时被起诉,有什么抗辩方法?】
需要先判断该笔债务是什么性质,其次考虑以下抗辩方法:
一是没有合意,配偶没有共同举债,举债方事先未商量,事后未告知,配偶根本不知情或明确反对;二是没有受益,借款或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三是没有义务,该笔借款并非履行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1、如果是个人债务、婚前债务等,可以从债务形成时间、形成原因、背景出发;
2、如果是夫妻一方同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可以审查:(1)债权债务人的关系,是否认识双方,是否知悉夫妻在离婚;(2)款项如何交付、汇款证明及取款证明;(3)借款的约定用途以及实际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依据;(4)借条是否伪造或后补、签名的真实性及笔迹形成时间,必要时申请鉴定;(5)当事人的到庭情况,庭审中发问环节把握住,审查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6)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7)债权人和举债方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举债方的自认是否不合情理,如果是债权人和举债方调解的,调解内容是否损害了举债方配偶的权益等。
3、债务是否合法性?比如是否涉及到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吸毒、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4、明辨是否属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切勿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5、债务性质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首先由债权人证明,其次主要侧重于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考虑债务形成时的感情和过错状况。此时是否存在分居、感情破裂等情形,从而否定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来推翻共同承担的合理性。
7、考虑债权人和举债人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经济的承担能力。比如双方的工作、收入、财产情况来抗辩是否有能力出借或者是否需要借款。
8、法院程序上是否有瑕疵?执行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基本的生存权益?这点是后续流程了。
郑章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