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袁某某购买了190元的榴莲,又恶意申请仅退款,最终被行政拘留。这起仅退款事件,已从消费纠纷升级为法律案件,同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极大关注。请注意:恶意退款,绝不是“薅羊毛”,而是可能违法甚至犯罪。
【事件简单回顾:从“维权”到违法】
买家购买榴莲后,以榴莲发霉为由,以虚构的霉变照片等在平台上申请仅退款并成功。实在的商家通过仔细查阅发货监控比对照片,发现照片上包装不符,发货监控中显示榴莲完好。即使商家离买家相隔约400公里,商家仍然进行了跨省维权,在买家小区垃圾桶翻找等,最终寻到自家包装袋,但并未发现任何榴莲果肉残骸,而买家解释的分开丢弃明显违背常理。
最终商家报案,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但因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行政拘留,并责令赔偿商家损失。
【法律定性】
这件事情从两个角度出发,其实既符合民事层面的合同违约及不当得利,也可能构成诈骗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民法层面:买家构成合同违约与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双方通过互联网下单方式订立买卖关系,商家发货后,买家签收,此时合同已履行完毕,
如果这个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这种情况下商家相当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该条对应的是退货退款,而不是仅退款不退货。
本案中,买家是虚构了理由进行了仅退款,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既保留了商品所有权,又退回了货款,其本质属于合同违约,并且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利益,可定性为不当得利。
二、刑事层面:恶意仅退款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考虑买家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金额上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法律警示】
1. “仅退款不退货”并非法定权利。
平台“仅退款”规则是服务而非权利。买家在签收商品后,既占有商品又拿回货款,已构成不当得利,商家有权追索。
2. 虚构事实即涉嫌诈骗。
若以伪造、调包等手段虚构质量问题,骗取平台退款,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即便单笔金额小,若多次实施、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手段恶劣,就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其他罪名,从而面临刑事责任。
3. “小恶”累积将付出大代价。
本案中,商家为190元花费5000元、耗时5天跨省维权。对买家而言,一次侥幸的“白嫖”,留下的是行政拘留记录。这个污点将影响就业、信贷,甚至子女政审。为小利失大节,得不偿失。
【给普通消费者的建议】
依法维权,理直气壮:若商品确实存在问题,请保留好证据(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通过平台正规渠道退换货。法律保护诚实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警惕“羊毛”变“陷阱”:对网络上“教唆仅退款”、“漏洞薅羊毛”的攻略保持警惕。这些行为游走在违法边缘,一旦被查实,轻则平台封号、商家起诉,重则面临法律制裁。
诚信交易,珍惜信用:在数字时代,每个人的消费行为都与信用挂钩。一次恶意退款记录,可能在未来买房、贷款时带来意想不到的障碍。诚信,才是最宝贵的财富。
【给一些商家的建议】
1、商家发货时,请注意保留发货视频,特别是一些退换货高频商品、高价值产品,我曾有个客户通过直播销售方式出售服装,最终未注意保留发货视频,买家签收后拍了个照片质问商家发错货,经客户仔细比对发现这个买家同个地址之前买过类似产品,将不同产品混同质问发错货并退货退款。收到的退回货品已无法进行二次销售。
2、保留跟买家的聊天记录、签收记录、平台退款流程记录等。
3、向平台发起申诉。商家入驻平台,平台提供的应该是服务,这个服务不仅仅是服务消费者,更是应该为商家服务。在我们相信自己没有错的前提,请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4、对于金额较大或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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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章章律师
